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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国内首次分享经济与消费维权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6-09-29 来源:法学院

9月13日上午,我校召开分享经济与消费维权法律问题研讨会,该研讨会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和我校法学院共同主办。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教授,常务副会长、原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曹三明教授,副会长、原《中国消费者报》李学寅社长,我校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副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王彦超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厚纳(北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EO王广松、滴滴安全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负责人卢翔等近50名专家学者对分享经济当前存在的消费维权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次研讨会的内容在国内尚属首次,它的召开对我国当前供给侧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讨会现场

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分享经济”不仅被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和“十三五”规划建议,而且在助力供给侧改革,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据国家信息中心统计,2015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约19560亿元,参与分享经济活动总人数已经超过5亿人。未来五年,我国分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到2020年市场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未来十年,我国分享经济领域有望出现5至10家巨无霸平台型企业。然而,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分享经济带来诸多利好,但针对这一新兴模式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备,依然存在着政策滞后于发展的情况,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往往比较困难。据消费者网在线投诉平台统计,今年1-8月共接到网络约车、分类信息网站、在线旅游等有关分享经济方面的消费者投诉736件,其中成功协调解决的只有211件,仅占28.67%。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消费者网主编陈音江指出,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夸大宣传、质量没有保证、售后没有保证、找不到投诉主体以及平台推卸责任等方面。造成这种消费者投诉较多且调解处理较难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分享经济作为“互联网+”创新型经济模式,相关政策规范很难及时跟上,监管体系也需要重新构建,行业目前主要依靠市场和信任约束;二是部分平台企业过于依赖资本“跑马圈地”,忽视了企业售后服务体系的落实,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个别企业甚至故意趁政策不完备,浑水摸鱼,谋取不当利益,严重破坏了行业信誉和形象;三是供需双方一般是陌生个体,双方缺乏直接接触和有效约束,消费者一旦在分享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维权往往比较困难。

何山教授在发言中高度评价了我校法学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作出的成绩。就本次研讨的主题,他认为,社会要用新的眼光、新的思路分析、考查这样的问题,也要把企业做法很好地纳入法制规范,帮助企业更好地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同时企业也有社会责任,要很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才能使自己的企业利用互联网模式得到更好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他表示,互联网经济下产生的一系列新事物,都需要法学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要看实践对社会经济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是否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

吴韬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中国经济中,互联网产业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分享经济是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行平台是分享经济一种商业体现,类似还有民宿平台,也是分享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这都是繁荣经济的方式。它们不仅仅使得市场经济得到活跃,而且也方便了消费者。不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依然存在,例如平台上注册用户要承担怎样的管理义务,包括资格审查义务。一旦平台注册用户给消费者带来权益侵害的情况出现,平台要承担责任,而如何承担责任,这些都是最核心法律问题。目前法学界有一些观点,还可以进一步再碰撞,相信能够找到非常好的分寸,既能够保护创新经济的发展,又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王彦超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指出,本质上,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涉及到共享,共享经济近几年的发展和壮大是因为我们在进行过剩产能分割和利用成本在降低。从法律上讲,就要进一步降低社会成本,避免共享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这将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消费者维权问题,二是商业模式保护问题;三是平台自律问题;四是消费者自身素质的提高问题。

合影

新华社、法制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中国质量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求是网、新华网、千龙网、搜狐、网易等20多家媒体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报道。

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