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局在北京市召开贯彻《精神卫生法》研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我校法学院郭华副教授应邀出席了座谈会。会议围绕修改司法部司法鉴定局代拟的《关于贯彻< 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研究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进行了研讨。
郭华副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出如下观点:第一,精神卫生法是行政法,是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而限制人身自由本应由司法机关裁决。精神卫生法调整的是有精神病,需住院治疗的情况;如果精神病患者已造成现实危害的,则是刑法调整的内容,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对谁有权委托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可增加近亲属、民政部门及公安机关这三个主体。一般情况下多是被鉴定人要求鉴定,针对认为被鉴定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无效的观点,郭教授认为这是个公权力行为,只要提出,程序就能启动。同时提出应就此鉴定行为是独立的还是只是就先前的诊断进行审核进行讨论研究。第三,对《通知》中第三部分(四)实施的规定,应删去最后一句“不违反被鉴定人的意志进行鉴定。
会议最后,与会人员就相关问题基本达成统一认识,并促使《关于贯彻< 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表述上的规范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