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快讯

您现在位于:
黄震教授起草的国内首部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12-06-19 来源:法学院

近日,由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主持起草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是去年我校与鄂尔多斯签订校市合作协议以来的重要合作成果,也是金融改革启动以来国内出台的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

《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共计八章三十八条,主要有制定这一暂行办法的目的宗旨、适用范围、民间借贷的界定、行业主管和监督机关、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与登记、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等内容。

相比其他地方的类似规范,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在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首先,它强调民间借贷合同的规范。由于鄂尔多斯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有相当大的比例是因为没有书面合同,无法提供借贷证据。根据办法成立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专门的规范书面合同供借贷,并要求当事人登记备案时提交合同摘要。

其次,鼓励、支持民间借贷网络服务平台的发展。信息化是时代发展的潮流,网络服务平台能够为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并且地方政府有办法将其管理起来,使其成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的重要数据源和合作伙伴。

再次,提出成立私募债券投资基金参与民间借贷。鄂尔多斯提出要打造“PE天堂”、“私募基金的天堂”,过去私募基金主要是股权投资,“私募债券投资基金”概念,以合伙企业的方式来积聚民间资本,而防止它落入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避免民间借贷落入刑事犯罪的嫌疑。

最后,细化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操作管理办法,特别是强调有权利就有义务,它的义务重点在于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包括信息汇集与发布、资信评估、信用管理,以及把其他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配套的服务机构邀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提供一条龙服务。

此外,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不能仅仅局限于解决此时此刻的问题,更需要看到未来的发展方向。P2P平台将是信息化时代来临后民间借贷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P2P平台进行调整,但P2P平台在民间借贷中占据越来越多的比重,提前在《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中对P2P平台进行规制,有利于P2P平台更好地为民间借贷服务,同时去除非法集资等种种危险。

民间借贷涉及面广,从借贷主体到借贷行为,管理的交叉面复杂,单个机构难以完全满足监管需求,多部门监管则可能政出多门,协调不力导致民间借贷活动或畸形发展或萎靡不振。而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又随时面临着比其他行业更大的潜在危险,因此《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就各政府部门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统一领导协调机构,以利于民间借贷的管理、重大风险预测等职能的完成。

由于税收问题直接关系到民间借贷资金登记的动力,对于民间借贷参与人来说是一个敏感问题,相关税收方面能否进行优惠牵涉较大,为灵活起见,办法草案暂未予规定,留下了操作空间。

该办法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各大舆论媒体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转载和报道,南方都市报等主要媒体开设专栏对该办法进行了深入的解析。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