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快讯

您现在位于:
阿拉木斯做客法学院 主讲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因素分析
发布时间:2019-06-05 来源:法学院

6月3日上午,电子商务法律网创始人、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做客我院,在我校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604会议室,为法学院师生做题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因素分析”的讲学。法学院郭维真副教授以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课堂讲学,杜颖教授主持,本次讲学受2019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阿拉木斯首先介绍了世纪之交时我国经济发展动力发生的三大转变,互联网开始触网、入世成功、房地产行业方兴未艾。而互联网行业的兴起,带来了传统实体经济向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相结合的商业模式的变迁。2000年左右互联网行业开始发展,但由于发展初期互联网行业利润空间很小,由互联网这一新兴行业带来的泡沫很快消失。之后随着彩信、网游的出现,互联网行业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2009年之后,淘宝、京东开始向技术型发展。2015年,互联网开始进入“互联网+”阶段。逐步开始实现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的结合。

阿拉木斯主任谈到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极具颠覆性,并举例说明促进移动支付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技术、平台因素。

阿拉木斯主任认为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因素是政府带头、平台推动、创新包容。

我国政府在对互联网行业实现监管这一问题上,一直是在探索前进的。政府通过一些政策的出台鼓励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地方政府为了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互联网企业落地生根,带动本地经济发展,这些政策出台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另外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带动了商业模式的变革,还带来政府监管方式的改革。阿拉木斯主任指出,互联网思维是一种以技术解决问题的思维,政府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绝不能采用传统的监管方式。互联网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性,因此,政府也应该学会用互联网思维去解决目前在互联网行业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其次,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鼓励发展与政府监管的关系。政府监管与企业发展要不断磨合,最终寻求一个双赢的监管方案。阿拉木斯主任认为,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应当坚持底线监管,降低市场准入机制,鼓励行业试错,增强政策包容性和弹性。最后,未来经济发展将会逐渐转变为以平台型企业为核心的经济模式,平台政策一定程度上会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平台应当加强与政府的合作,通过平台自治法规对法律法规形成有力的补充。

阿拉木斯主任在分析了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因素之后,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历程进行了反思。同时指出,中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得出的某些经验是不可复制的,是基于中国的国情走出的一条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发展道路。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