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债券违约的法律责任研讨会在我校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我校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120余名来自高校、政府机关、企业等相关代表和师生参会。
开幕式由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主持,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我校法学院郭锋致辞。
郭锋指出,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复杂严峻,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经济运行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是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下降的重要原因。第一,债券不能到期偿还,和整个经济的基本面有关系,要把债券相关问题放在更大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来看待。第二,从制度层面来看,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债券的规定有没有可检讨的余地。第三,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诉讼案件在经济下行情况下为司法带来新的挑战,如何既保护债券投资人的权利,又有利于作为发债人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并促进使债券市场更加规范、安全,是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会议包括情况介绍、宏观思考、中介责任总体思考、聚焦保荐人/承销商责任等环节。
“宏观思考”环节就解决债券违约问题、风险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如何看待债券募集说明书、诉讼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预期违约判定、债券违约的市场化、债券违约争议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展开讨论。民生证券副总裁、投行部总裁杨卫东,中国证监会债券部三处处长赖朝晖,上海证券交易所经理于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曹明哲,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创新业务拓展经理邹雨铮,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园分别发言。湘财证券董事会秘书周卫青、东吴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段克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赵一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东方教授等进行评议。
“宏观思考”环节围绕我国违约债券的宏观趋势以及政策展开。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果、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庭长薛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更新、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玉梅、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凡咏齐分别发言。北京大学法院郭雳教授、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徐钢律师、腾讯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韩开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律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钰进行评议。
“中介责任总体思考”环节围绕完善债券中介机构责任承担制度、证券中介机构的问责与免责问题、债券违约视角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界定问题、债券发行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违约责任问题、债券市场如何既打破“刚性兑付”又合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进行探讨。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侯东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副总经理李元双,北京物资学院讲师杜一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柏平亮分别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研究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明君律师等进行评议。
“聚焦保荐人/承销商责任”环节围绕债券违约案件进入诉讼后临的问题、债券承销商的责任与免责标准问题、债券市场建设、债券市场券商的困惑、券发行的融资监管体系、承销商在承销发行中的余额包销责任、承销商法律责任的程序性问题、公司债券发行中承销商的虚假陈述责任等主题展开讨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段晓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方毅祖,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评审总部总经理谢鲲,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何海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婷分别发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黄海法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法律部龙非总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诗伟律师、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金幼芳老师等进行评议。
闭幕式由我校法学院教授、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邢会强主持人,郭锋做闭幕致辞。
邢会强认为,关于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可以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各中介机构之间应该归位尽责的,强调专业化分工。他总结和梳理了本次会议的主要观点和探讨成果。
郭锋指出,在政策层面提出的“打破债券刚性兑付”是否准确、是否会产生负面作用要认真研究分析;针对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不能到期兑付越来越严重的情况,要深入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否存在所有制差别导致的产业限制、融资链断裂问题要进行调研,不宜简单得出民营企业普遍不讲信用的结论。对现行证券法第69条、173条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导致的发行人无过错责任、证券公司连带责任、中介机构过错推定责任应当进行评估研究,进一步探讨各市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归责原则,积极推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科学合理界定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在目前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占主导的情况下,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对债券投资者保护需要更加精细化处理,应当与传统立法主要从保护股票市场散户投资者出发设计保护规则有所区分。还要坚决打击债券欺诈发行。他认为,律师、会计师和券商在资本市场的职责既有重合,又有区分,在判定其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别不同的专业分工,不是简单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