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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实施焦点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9-11-06 来源:法学院

11月3日,由我校法学院主办的“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焦点问题研讨会在学术会堂603会议室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研讨会围绕“《指导意见》的认识与评价”“《指导意见》的实施与应对”等主题进行了学术探讨。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发展有着深远影响,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0月24日发布的《指导意见》为如何实施提供方向性指引,在指导意见实施中如何正确认识、准确理解和科学诠释《指导意见》并做出恰当评价尤其重要。

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认为《指导意见》具有巨大的进步性,总结了包括赋予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检察机关可以设置值班律师、建立统一的办案中心等十五个方面的进步之处。中国人民大学程雷教授认为《指导意见》在形式上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许多内容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在规定上的内容确有其进步性,但因立法机关没有直接有效途径对这些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实施起来的可操作性不宜乐观。程雷教授指出,如何“从宽”、如何“协商”以及“上诉”问题、“反悔”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回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孙远教授认为,《指导意见》规定在审查起诉之后值班律师可以阅卷,但侦查已经终结,律师的介入时间在我国侦查中心主义下为时已晚。要想实现这个意义上的有效辩护,辩护律师必须从侦查阶段第一刻开始对整个案件有深度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董坤研究员肯定了《指导意见》的进步意义,阐释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判阶段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问题。董坤认为,此种情形可以把它列入不签署具结书的“其他情况”,直接记入笔录,审判时直接确认即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李刚检察官介绍了海淀区检察院对值班律师制度辩护人化和扩大不起诉率的有益探索,并就精确化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调整和反悔的法律效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张杰处长认为,《指导意见》体现了实体法程序法的良性互动,有积极的社会效果。法学院李伟副教授认为,《指导意见》比较完整和系统地规范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该制度的实施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特别注意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值班律师应成为必需而非可选择的,值班律师应起到有效帮助作用而非只是出场。

围绕《指导意见》规定存在问题以及实施应对,与会专家展开研讨。中国政法大学栗峥教授认为,应从社会整体角度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指导意见》的意义,通过好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制度设计的目的。栗峥教授还分享了对值班律师作用发挥和反悔的效力的理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张品泽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现行司法改革理念尚需协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诉讼经济价值与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庭审实质化”、“证人出庭”等措施反映的公正价值发生冲突,可能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异化为司法机关片面追求效益的手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杜邈检察官认为,对一线检察官而言,认罪认罚从宽有增加工作量的现实,但也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得以体现。杜邈检察官对该制度实施中的面临证据适用、精准化量刑建议、被害人权利主张等难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樊强副庭长认为,对于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的规定的标准、依据、功能、与区间式量刑建议的区别等问题尚需廓清。法学院郭华教授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性质定位入手,对其进行了三个层面的考量:作为一项制度、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以及理论研究的层面。法学院白冰认为,证据开示制度是保障被追诉人选择明智性的重要进展,其实施值得进一步关注。法学院刘泊宁认为,从保障被追诉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导意见》需进一步考量我国特色量刑协商制度建构的定位,应强化值班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责任,确保法院能够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量刑建议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研讨会对《指导意见》的讨论为指导意见进一步实施提供了理论先导,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编辑: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