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教师姚东旻撰写的《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两个积极性”》刊发在《审计观察》2020年第4期改革与治理栏目。文章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为政策背景,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提出核心任务是如何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明确中央与地方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事权划分,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文章指出,全国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信息收集与决策协调属于中央事权。在此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核心是明确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政策执行主体。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政策的实际执行理应在基层,因为基层是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第一线,也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地。在应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决策部署得当的前提下,如何充分发挥地方在政策执行程序上的自由处置权,是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关键。
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只有明确地方在应急政策执行的“自由处置”和中央触发性干预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够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既满足中央全面防控的要求,又能够在政策执行层面充分激发地方积极性。一方面要明确地方在执行层面具有充分处置权,确保地方被充分信任、充分授权。另一方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有中央对地方政府任何行政过程进行直接干预的权力,这种直接干预的权力具有“随时纠偏”的能力,但在常规的决策执行中并不轻易使用,由此才能维持地方的主体性,切实保障地方在具体执行层面的自由裁量。
文章最后指出,中央与地方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事权划分并非简单的“一刀切”,为了避免地方“自由主义”盛行对中央统一信息与决策权威造成威胁,应当保留中央对地方应急政策执行的触发干预机制。只有在灵活与统一相互协调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格局下,才能更好地形成中央与地方应对合力,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