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举办的“代表法修改研讨会”于9月5日在北京珠穆朗玛宾馆举行。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顾问郭道晖教授、中央党校党建部蔡霞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王占阳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蒋劲松教授、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甘超英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洁副教授、民主与法制杂志主笔阿计、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所长熊伟、中国青年报作家卢跃刚等专家与学者,以及来自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财经报等社会媒体的记者共约二十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由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蔡定剑教授主持。蔡教授简单介绍了1985年以来代表工作的传统,此次代表法修改的背景,此次代表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与工作情况,以及代表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此后各位专家学者围绕代表是否可以设立代表工作室、是否应专业化乃至职业化,人大常委会是否宜于修改代表法,代表法修正案立法过程是否应当公开等问题展开了研讨。蒋劲松教授在会上作了发言。
蒋教授首先对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予以肯定,认为这一修改有必要,是进步性的修改。
之后,蒋劲松教授对此次代表法的修改提出了六点见解与看法: 第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蒋教授指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并不能证明不需要设立代表工作室,因为二者的功能不一样。代表工作室为代表提供就近、定期、定点接待选民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蒋教授还介绍说,发达国家议会为每个议员设立选区办公室,英国叫做“议员诊所”。选区办公室专门保障议员就近、定期、定点接待和服务选民。蒋教授认为:设不设代表工作室,以及代表究竟是进行集体活动还是个人活动,首先要从方便代表联系选民、服务选民出发。代表联系、服务选民是公职活动,不能在家里干,应该在办公室干。然后,要着眼于实效,反对形式主义。选民有了问题,要及时找代表,而不能等到代表集体活动日才去,否则,会积累乃至加剧矛盾。再次,要服从活动的内容。代表学习法律或文件等,可以集体进行。但接待选民就没必要集体进行,甚至选民有的问题还带有个人隐私,不便当着那么多代表说。 第二,人大代表职业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兼职性的人大代表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代议制民主,因此他赞成人大代表向职业化发展。他还解释了专职代表与职业代表的区别。第三,代表法的修改程序上应经过全国人大。代表法是一部基本法,应当突出其制定与修改的重要性与严格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具备修改代表法的正当权力。第四,代表法是保障性还是管理性,应该服从代议法基本原则,即实现和促进代议制民主。代表法及其修正案服务这一基本原则的规定,无论保障性的还是管理性的,都是正确的;违背或不利于这一基本原则的规定,就没有正当性。第五,代表法的修改也应郑重其事地、诚恳地征求社会意见。第六,代表法修正案的立法过程应该公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过程中的发言应公开,接受选民、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