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4月起实施,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专家共同接受《中国会计报》采访,解析《条例》及实施意义。
《条例》的效力与制度设计决定着其在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和最大化最优化实现人民公共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对此,尹飞对记者表示,在规范效力上,《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层级相较以往更高。在具体内容上,就资产范围的界定、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的划定等结合改革实践进一步优化。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上,体现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例如,要求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等;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制度;新增资产报告制度,构建全面监督体系。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原则。尹飞向记者介绍,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条例》对预算管理进行专门规定。一是就预算编制和执行明确要求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二是就收入管理明确要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三是就决算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四是就绩效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五是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要求其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