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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王国华教授:子女教育费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5-03-08 来源:北京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黄景钧近日建议,将“全国个人所得税统一提高到1500元,同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式把提高个税起征点列入今年审议范畴。针对这个热点问题,税务专家建议,通过将子女教育费用等支出列入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等方式提高起征点。

子女教育费允许税前扣除

曾经参与财政部税政司个人所得税草案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王国华教授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是税改方案的一个重点。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宗旨是调节收入分配,因此,税改的大方向是制度设计的优化,实现在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自动调节社会的稳定。具体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上,应考虑在税前扣除项目中,增加子女教育费用的扣除。

目前,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国人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0元,包括教育、洗衣等费用。为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应趋近一致。这也要求个人所得税应增加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提高起征点。

中国社科院王镭博士也表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费用应增加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项目,以体现对低收入者的政策倾斜。在部分欧洲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很强,低收入者可以少交税,但是对高收入者而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占收入的45%甚至一半。富人们从社会赚走的钱又还给社会,用于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

按家庭成员分摊计算征税

王国华教授表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现行的分类征收不能很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税改应逐步实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先按照分类预征个人所得税,再对全年收入进行综合征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中的公平原则。

北京工商大学季铸教授也认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当保证家庭的收入。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没有考虑纳税人所承受的家庭负担。比如说,一个家庭有6口人,但是只有1个人工作,这个人的每月工资收入是1200元。虽然1200元平均到每个家庭成员头上只有200元,处于贫困线以下,但是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工资中超过800元的部分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不合理的,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将纳税人的家庭赡养人口分摊计税。

中国税网税收筹划人员则表示,虽然国外也有按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但是考虑到税收成本以及统计信息不完整等因素,按家庭成员分摊计税的可行性不是太大。

降低最高税率防止偷逃税

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超过10万元的最高一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45%。

王国华教授表示,边际税率过高并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人们会在不同类别的所得税中“权衡利弊”,逃避高税率。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明显低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这使得有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会以低工资逃税。

他还指出,此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会对高收入人群有一定的震动。在美国,中产阶级是纳税的主体。在税率设置上,到达一定金额后,税率又会逐渐回落。比如在10至20万元时,税率为45%,而到了20万元以上,税率则又降至40%。虽然从整体来看交税还是多,但是也体现出对有钱人的照顾。这种照顾主要是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我国的个税改革,也应考虑留出社会投资的空间。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