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温州等地出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新闻报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尤其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应当缴费等,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4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联合主办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究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圆满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多家高校的教授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专家领导参加了本次论坛。我校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尹飞教授出席会议并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就此问题,尹飞教授还先后接受了新华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检察日报》、《第一财经日报》、《东方早报》以及澎湃新闻等媒体的采访。尹飞教授认为,《物权法》149条对于所谓自动续期的规定有特定的内涵,它只是针对我们过去的需要申请、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做法所进行的纠正,恐怕不能说自动续期就是自动的无条件延期。此外,《物权法》只是言明“自动续期”,但对于《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即有争论的续期是否再缴出让金、续期期限多少,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已经出现的续期问题,成因十分复杂;实践中对于土地期限的理解也不一致,操作中对于土地面积分摊也有多种做法。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第149条的“自动续期”解释为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有偿的话续期多久,都是道理的,但都可能面临是否公平的问题。据此,尹飞认为,应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与房产税结合起来考虑。对于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尤其是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中已经包含了房产税的因素,不宜征收房产税。而对于已经到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符合城乡规划而且安全上又没有任何问题的房屋,都可以考虑尽快完成立法,通过征收房产税解决问题。新浪、网易、搜狐等各大网站转发了尹飞教授的相关观点。
相关链接:《检察日报》尹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不宜收费,而应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