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关于审理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
专家论证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张勇健主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我校“人格权基本理论与人格保障法律体系研究”青年创新团队负责人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了专家论证会,并逐条发表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廉政监察员沈秋媛、民一庭审判长张进先、宋春雨法官与王毓英法官等出席了论证会。
论证会上,尹飞教授建议,应当承认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并非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情形,其性质上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这一人格权的侵权责任,不应套用法律行为中的欺诈构成要件来解释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应当鼓励专业团体和专业人士参与“打假”。
结合药品、保健品广告中的实际情况,尹飞建议应当将假冒主管机关、权威机构或者特定领域专家身份发布广告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的情形界定为虚假广告。结合《合同法》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以及比较法上的做法,尹飞建议司法解释应当承认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允许非违约方就其全部损失包括精神损害一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尹飞还就人身损害赔偿的优先性、举证责任、经营者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该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