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讨会。会上,科研院校和部分地方监管部门的专家、学者针对“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与具体内容,从理念创新、制度设计、法律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佩智出席会议并作总结。我校法学院高秦伟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并作会议发言。
高秦伟教授在发言中指出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涉及三大方面的问题:第一,要整合监管机构,更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目标在于根治“九龙治水”,但是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仍然需要,如与农业部。未来修改法律时要考虑对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机制加以规定。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合作、多头监管等只是问题的表象,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它关涉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和边界这样的根本问题。许多学者认为近期我国违法所得高于行政处罚的额度,违法被发现的机率较高,因此呼吁提高惩处范围、力度与概率。但是这并不代表食品安全监管完全要由政府来做,甚至全面扩大食品安全监管的力量,要分析哪些应该由政府来做,如果是政府必须做的,就要做好。如果不是,可以由社会、市场来做,认证、检验、标准的完善可以弥补政府执法的不足,我国在这方面还有许多改进的空间。比如说标准问题,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第二,监管与自律应同时发挥作用,立法要对自律进行规制。我们现在面临的食品药品问题与美国进步时代(19世纪末)极为相似,但为什么在中国许多问题如三聚氰胺事件之后,牛奶问题不断,如今连洋牛奶都出了问题,这里有监管的失灵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出现了市场失灵、社会失灵、公民失灵。从市场角度来讲,企业并没有承担起自己应的社会责任,社会诚信不高,企业违法成本较高,唯利是图,而事实上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而不是监管出来的信念。目前企业始终将自己视为老鼠,永远在和政府玩游玩。从社会角度来讲,社会组织特别是消费者组织没有全面发展起来,无法发挥专业的监督作用,此时要么被企业所俘获,要么无力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但同时,要对协会进行规制。
第三,食品药品监管要以科学为基础,调整好法律与科学之间的关系。食品问题与法制建设有关,但更与科学有关,特别是目前我们生活于德国学者所言的风险社会之中,必须基于科学、基于风险预防原则作出判断,此时一定要按照国际通行的风险分析的方法来监管食品安全。未来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的制度设计。当然,食品监管要从消费者保护的视野出发,不能头痛医痛、脚痛医脚;要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监管,涉及的不仅仅是食品安全法的修改(食品安全标准体制需要进一步修改、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析机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系统等),可能还包括《环境保护法》、《标准化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
会议期间,高秦伟教授还接受了中央广播电台的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