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GL068)"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理与实现机制研究"成果要报,于2012年10月8日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批示。胡副部长批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蔡振红司长与农村养老保险司游钧司长参阅,蔡振红司长批示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阅。
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接是重要的时代命题和中央的既定方针。当前,全国层面上没有出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影响到城乡劳动力的顺畅流动,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亟待研究解决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理论难题。2012年6月14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 “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指出:“做好各类制度的衔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努力清除影响就业人员转移就业和享受各类社会保障待遇的障碍,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在城乡一体化、流动就业规模化、用工形式多样化的背景下,在“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追求下,研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项挑战性任务。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方统筹以及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的背景下,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缴费办法、待遇水平等有巨大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效衔接和便捷转续,是一项挑战性的研究任务。
课题报告提出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基本办法。该课题报告以“基金转移、年限折算”为分析线索,以“同类制度即时转接,不同制度在领取待遇时最后转接”为时点思路,以“权益转接、标准一致、利益均衡”为衡量原则,以“乡-乡”转接、“城-城”转接、“乡-城”转接、“城-乡”转接为基本类型,提出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基本办法。(1)“乡-乡”转接的基本办法——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缴费年限互认。即:将参保人在转出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转入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两地的缴费年限合并互认。(2)“城-城”转接的基本办法——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与部分统筹基金,缴费年限互认。即:将参保人在转出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与规定的统筹基金部分转移到转入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部分,两地的缴费年限合并互认。(3)“乡-城”转接的基本办法——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入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折算缴费年限。即:将参保人在转出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转入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比例分别记入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根据转入的基金金额折算缴费年限。(4)“城-乡”转接的基本办法——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计入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即:将参保人在转出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转入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转入的基金金额折算缴费年限。
该研究成果为我国研究制定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提供了理论参照。当前,我国城乡劳动力流动频繁,研究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接问题已经列入议程。所遇到的难点是城乡之间转移哪些基金、何时转移基金、如何折算缴费年限、如何发放待遇等。以上难点在该课题报告中均相应的理论论述,可以为决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