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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育基金会连续四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证
发布时间:2012-06-29 来源: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36号),我校教育基金会连续四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