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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萍副教授接受中国网关于个税改革专访
发布时间:2011-04-26 来源:税务学院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4月2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高萍副教授于同日接受中国网专访,做客《中国访谈•财经热评》节目,对个税法修正案进行了解读。

高萍副教授首先介绍了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关键内容,是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同时进行调整。扣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税率结构也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税率档次减少,由九级降为七级,取消15%和40%这两档税率。同时,设计税率的级距也发生了变化,适用低税率的范围扩大了。原来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0元以下,修改后提高到1500元以下。第二档税率10%,原来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0元至2000元,修改以后扩大到1500元至4500元。即原来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月收入40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5%、10%的低税率,修改后,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月收入7500元)以下都可以适用5%、10%这两档低税率。通过这次调整,约97%的纳税人税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高萍副教授接受中国网专访

在访谈中,高萍副教授分析了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的背景,她认为,这次个税法修正首先是在中央把民生问题放在非常重要位置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除了追求国强还要民富,要让利于百姓。“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十二五”规划中把民生问题放在非常重要、显著的位置。温总理今年在与网友交流时也提到,今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政府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从这些方面来看,个人所得税作为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它的改革其实也是体现民生的重要内容。另外一个背景就是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是运用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最主要的税种,收入差距过大是我国经济社会面临的最突出的矛盾之一。尽管我国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很多不规范,我们不能过分夸大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但是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领域是不能缺位的。

高萍副教授还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三次调整进行了分析。每月80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基于1994年税改时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的。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约为599元,按人均负担率1.91系数计算,城镇职工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为1143元,再考虑到消费支出的增长、物价上涨的因素,从2006年起适用1600元扣除标准。2007年,我国物价上涨比较快。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提高到937元/月。按2008年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1846元/月,从2008年3月1日开始,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为2000元。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提高到1123元/月,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因素,按照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乘以1.93这个系数,再以10%消费支出增长率进行测算,2011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指标大约是2384元。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次扣除费用标准定为3000元。第三次调整与前两次单纯提高扣除费用标准不同,这次同时对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进行联动调整,使中低收入者从扣除标准和税率两方面获得减税好处,同时也避免了只单纯提高扣除标准可能出现的高收入者得到更大减税好处的问题,可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两会当中有代表提出,个税起征点应定在5000元,中国网也做了大量调查,在网上一个数据显示,有85%以上的人赞同个税起征点在5000元以上,针对这个问题,高萍副教授谈了自己的理解。

专访现场

高萍副教授认为,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赋不能转嫁,所以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税赋的感觉最为直接、敏感,北京、上海一些大城市本身生活成本很高,所以作为纳税人来讲大多都希望扣除标准定得高一些,但可能难度比较大。我们目前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从技术层面来讲,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指标,在这个指标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家庭负担情况、消费性支出增长情况进行确定。另外,有一些宏观的因素也要兼顾考虑,比如税收政策效应是否能够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从立法精神上来讲应该体现量能负担,收入多的多征税,收入少的少征税,如果单纯考虑扣除标准,有可能使高收入者获得减税好处更大。还要兼顾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因为一般税制改革都会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或增或减。增税时会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减税时也需要考虑政府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具体到5000元的标准,如果采用5000元这个标准的话,根据统计,个人所得税纳税面会降到3%,这么小的纳税面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一个是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个人所得税从2002年开始就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2003年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中央从个人所得税分享改革当中增加的收入是专门用于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如果个人所得税改革减税幅度太大,有可能影响到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征税面过小的话,不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完善,也不利于我国税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针对支持人提出的“国家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会在哪些方面增大收入保证政府公共财政转移支付职能”这一问题,高萍副教授解释到,政府在进行改革时会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比如扣除费用的确定、税率的设计,应该会考虑到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我国近几年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比较大,所以有一定减税空间。从2008年开始,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行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结构性减税暗含结构性增税,个人所得税减少了,其他一些税的税收负担有可能会提高。比如我们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污染性消费品、资源性产品的税收负担可以提高,所以可以有部分税收负担的结构性转移。

相关链接:http://fangtan.china.com.cn/2011-04/25/content_22432230.htm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