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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陈华彬教授应邀出席上海市人民政府专家论证会
发布时间:2009-02-23 来源:法学院

应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邀请,法学院陈华彬教授于2009年2月11日出席了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专家论证会。这次专家论证会主要就《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论证,以便为上海市制定出一部既符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科学的、完善的地方法规。

陈华彬教授在论证会上主要论证了出台这部修订草案的几个立法基础和法理依据。指出违法建筑在外国法制上又称为“违章建筑”,是土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依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规定,建造人得原始取得其所有权,并可以进行交易,发生物权变动等等。但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造人不得取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违法建筑尽管属于财产,但它属于非法财产。中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不保护违法建筑的规定,是这部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得以正当化的立法基础。此外,陈华彬教授还对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如何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问题,如可否进入他人的住宅拆除违法建筑等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共计二十二条,主要包括:立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违法建筑的定义,各级政府的职责,管理部门分工,源头预防和舆论宣传,自行拆除,巡查举报,快速反映机制,拆违决定的作出,拆违决定的执行,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查处,重点区域违法建筑的查处,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拆除,文明执法,复议和诉讼,考核制度,经费保障,责任追究。此次提交专家论证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曾在广泛范围内征求过各方意见,是一部比较成熟、完善的修订草案。

出席此次论证会的学者还有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叶必丰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傅鼎生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的杨寅教授,以及来自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法制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