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要闻

您现在位于:
法学院尹飞副教授出席侵权法立法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9-01-13 来源:法学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2月23日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为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体系与内容献计献策,在审议前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分别举行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会。

2008年12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会,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教授和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贾东明副主任,最高法院民二庭刘竹梅庭长、民一庭陈现杰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葛云松副教授、薛军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申卫星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敏教授、渠涛教授、谢鸿飞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李永军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于海拥副教授,对外经贸大学王军教授、梅夏英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中国法学》朱广新副教授等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言。法学院尹飞副教授参加了会议并以为他人行为责任一般条款的建构为主题进行了发言。

2009年1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联合举行了“侵权责任法立法建议”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副书记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现杰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庭的有关领导以及京内外部分高校的著名侵权法学者近三十人出席了研讨会。法学院尹飞副教授从归责基础的角度,对侵权法的体系及制度设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现在侵权类型主要有三种: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或者说物件致害责任、为他人行为责任,其中过错责任作为最基本的责任类型,以过错为归责基础;危险责任则应当以危险为归责基础,为他人行为责任则应以控制力为归责基础。在明确各种责任形态的归责基础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对各种侵权责任形态进行类型化,即在各自归责基础上确立一般条款、梳理责任体系、确定责任类型、清理重复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内容。依据这一思路,尹飞副教授对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的体系与部分具体规定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