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5月28日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京财税[2010]952号),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认证,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2010年9月30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