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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George Nwangwu研究员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并讲授PPP课程
发布时间:2019-05-31 来源:法学院

5月16日晚,尼日利亚Stellembosh UniversityGeorge Nwangwu研究员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并讲授课程。George Nwangwu研究员与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教授及其团队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我校法学院、财税学院十余名师生参加了学术交流。活动由曹富国教授主持。

George Nwangwu研究员以“PPP是否过度监管?从合同到正式监管”为主题进行讲授,从PPP中的监管问题出发,解析PPP是否过度监管。

George Nwangwu研究员提出两种监管形式:经济监管和技术监管,并对此进行了阐述。他指出,新自由主义者与经济民族主义者之间争论的焦点是是否需要更多监管措施或减少监管。在PPP定义的解读中,George Nwangwu研究员认为一些PPP定义强调了PPP的合同性质,即PPP合同通常会定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的后果,此外还规定了对债务的持续监督和执行。从合同出发,George Nwangwu研究员介绍了合同规制的属性,认为由于合同的特性使其成为一种监管工具,合同调整了各方关系,也正是由于合同规定了关键决策的程序,使得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并且例举了法国、德国、乌干达的做法。

George Nwangwu研究员讲述了合同的局限性,指出PPP通常涉及公共资产和基础设施,但合同可能不完全考虑公共利益,也不一定优先考虑可持续发展问题。公共管理机构有时欠缺执行力使得合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就会有外部监管。在外部监管中,监管决策由外部监管机构(通常是独立的)做出,原则上监管机构会平衡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公众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环境)的利益。

George Nwangwu研究员介绍了规范采购流程中的守门功能,指出这是一个内部监督程序,它允许公共部门机构在开始和执行之前评估、审查和批准潜在的PPP项目,这些职能通常由国家财政部门中的中央PPP单位执行。George Nwangwu研究员还提出了多重外部监管和监管是否过度的问题,指出在像尼日利亚的一些地方,除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外,还有政府监管机构。由于机构监管机构可以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监管中存在过度的政府影响力、新生PPP市场缺乏监管能力、治理制度薄弱等问题。

George Nwangwu研究员认为,没有完美的系统,不同模式并不相互排斥。现在已经提出了一种混合模式,应考虑当地的考虑因素和所使用的PPP模式的类型,并且独立监管机构必须独立。

曹富国教授参与课程教学,并进行点评。曹富国教授指出,风险共担才是PPP,目前对PPP的定义有很多,从合同的角度理解合同能够联系彼此的关系,关系则通过合同被规制。合同会出现不完整性、可持续性的问题,因此需要外部管制,还要思考合同的问题能不能通过合同本身来解决,通过市场干预失灵,要识别确认干预的正当性。

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