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校金融系贺培教授及法律系史树林副教授、曾筱清副教授同时当选为享有国际盛誉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同时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
经过四十余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近几年来已跃居世界第一位,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同一所高校有三名教授同时当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这在全国范围内都是较为罕见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相当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必须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但其任职资格及社会影响均原远远高于法院法官。作为我国两大涉外仲裁机构之一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仲裁员选聘资格更是异常严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任仲裁员多数都是法律界、经济界的知名学者和专家。此次贺培教授、史树林副教授、曾筱清副教授的当选,是我校教学科研人才出任高规格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开端,无疑有助于提升我校在法律界、金融界和国际仲裁界的社会影响。
有关详情,请访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
相关链接:什么是国际仲裁?
1、什么是仲裁
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已成为解决这种争议普遍采用的方式。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其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它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并采用。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处理那些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其中包括: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仲裁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3、收费较低。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3、什么是仲裁协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委员会向中外经济界、贸易界推荐下列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协议)中对仲裁员人数、国籍、开庭地点、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适用法律及仲裁语文等事项做出约定,或者在仲裁条款(协议)达成之后,争议提交仲裁之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约定。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事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4、什么是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1956年4月成立之际,便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8年和1994年两次修改并完善其仲裁规则。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再次于1995年和1998年修订了仲裁规则。随着中国国内和涉外仲裁体系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再次于2000年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现行的仲裁规则于2000年9月5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五章共91条。按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均适用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仲裁规则中的普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按现行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如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5、当选仲裁员有何资格要求?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实行的是仲裁员名册制度,即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具有一支由高质量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从而确保仲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的现行仲裁员名册中共有492名仲裁员,其中158位仲裁员来自香港、澳门特区和其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