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将正式改变。
而标志是允许商业银行成立自己的基金公司。本报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在此事上目前已形成共识,一份以三方名义签发的操作方案已于近期上报国务院。
“方案十分详尽,估计很快就能出台,将首先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范围内实行,然后再向股份制商业银行、资质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推广。” 央行有关人士透露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一位人士估计,四大行的第一批“银行类”基金公司将在年底前设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贺强教授认为,一旦方案获国务院批准,所有的法律障碍都将不复存在,商业银行开办基金公司顺理成章,在国外,几乎所有的基金都是银行办的。
以此,1998年确立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开始过渡到“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确立“自己的地盘”
据记者了解,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方案中,一共有三种模式:参股、控股或组建新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原则是:法人分业、集团混业、功能监管。此外,方案规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筹备期为3—6个月;并明确仍由证监会监管。
自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今年6月在“2004年在华外资银行会议”上发出信号后,一行两会就加快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步伐。
熟悉内情的人士透露,一开始,监管层并不主张用这三种模式,而是考虑商业银行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绕道进入基金业,但考虑到5年前分别开办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其主要使命是处置不良资产,且有存续期限,无论是由这四家办还是重新开办都会造成名称混淆,不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监管层最终放弃了这一打算。
之后,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的方案又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又因这种类型的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投资股权等原因也使得该方案无疾而终。
按照最初的备选方案,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只能做货币市场基金,但在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之后,随即被否定,股票型、货币型、混合型、债券型、保本型等五种基本类型的基金都被纳入方案之中。
工行基金托管部的一位人士坦言,控股一家基金公司对商业银行而言意义非凡。以前,四大国有银行尽管拥有大量存款客户,但无法有效利用客户资源来获得更高的利润;而与基金公司合作,不仅要和基金公司分享自己的客户且只能获得有限的回报。一旦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的基金公司,客户就在体内循环,节省了大量客户开发成本,这将有效的提高客户对银行的价值。
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工商银行总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张兴胜博士认为,除了要解决人才的薪酬问题外,银行还必须解决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在银行和基金之间设立防火墙,以避开业务风险;二是如何对基金业务监管和进行风险控制。
洗牌基金?
参股、控股还是重新设立基金公司? 在与为数众多的基金公司接触之后,四大行基本明确应当由自己设立而非参股。
农业银行总行一位人士认为,重新设立尽管成本稍高,但拥有自己能够完全控制的基金公司,它可以根据银行整体利益规划行事。而农行基金托管部的邓先生介绍,农业银行对操作方案已经进行细致的调研。但他认为,由于基金公司终究难以摆脱银行在多个方面的影响,至于究竟是控股还是自己设立就看市场上双方利益的契合了。
准备工作早已开始。一位工商银行人士透露,“工行目前是基金托管部牵头,资金部、个金部、会计部四个部联合行动。一旦国务院政策批下来,工行将有从产品设计到销售一整套银基合作措施。” “工行早已有了成熟的方案。”工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张兴胜博士说。他介绍,工行去年就有过并购一家基金公司的动议,但由于政策和法律障碍而搁浅。他承认工行组建全新的基金管理公司,“现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商务部宏观经济研究院梅新育博士分析,四大行在人力、资金和经验方面具备先天优势,必然会在这次设立中拔得头筹,此外,由于交通银行的特殊地位,也决定了它必然参与这场角逐。
但有市场人士分析,商业银行成立基金公司的热情不会太高。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副主任杜书明称:“银行在这方面原本动力不足,只不过是在利益捆绑之下才有一定的想法。”博时基金的一位基金经理也认为银行未必重视“基金带来的蝇头微利”。
与四大行的热望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对淡静。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表示,政策出台之前,一切都处在观望之中。
即便如此,对现有基金公司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些股东结构相对稳定的老基金公司释放的信号相当明确:最多考虑商业银行参股,短期内不会考虑让商业银行控股。“我们经过多年打拼才有相当规模和信誉,此时让商业银行直接接盘,似乎太便宜了。”一位基金人士说。
但让基金公司担心的是,商业银行借此会“截断”他们的销售渠道。一位基金经理人肯定地认为,“这就像亲子和养子,银行在销售上无疑会厚此薄彼”。“尽管基金业整体发展迅速,但个体依旧脆弱,尤其发展颇为畸形的基金公司完全没有自己的销售体系,几乎完全依靠商业银行销售。”中信基金刘慧认为基金公司目前对银行还有很强的依赖性。
即使是行业翘楚的博时基金公司也如此。市场部一位负责人坦言,基金销售中,谁能和四大行结盟谁就占据了制高点;没有良好的关系,未来几年,基金销售就会出现困难。
这还不是银行“洗牌”基金业的全部。目前,一些商业银行早已经介入到基金业务当中,尤其是货币市场基金。一些基金公司干脆就将该业务“转包”给商业银行来操作。
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一位博时基金人士认为,客户在挑选基金时更看重业绩,而商业银行在这点上缺乏优势,“尽管银行和基金公司联合的趋势十分明显,但业绩越突出的基金公司还是有更多筹码与银行讨价还价。”
四大行话语权加大
一直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强烈意志犹如一只被罩住的猛兽,只要一有机会就准备“破网而出”。
一位银行人士介绍,商业银行对基金的渴求始于货币市场基金,早就希望通过这块业务来调整存贷款和中间业务比例,暗地里也已通过各种方式展开对此项业务的争夺。
2003年5月,南京商业银行联合江苏省内11家中小银行和省外6家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合计管理资金总额达到11.8亿元。
然而,2003年底,招商、华安、博时三家公司第一批顺利发行了将近150亿元货币市场基金,给商业银行重重一击。一位商业银行人士愤愤不平地表示,“货币市场是银行的业务范围,货币市场基金已经踏入混业边缘。”
但商业银行却并没有放弃努力,除代销基金外,一些商业银行还承担起为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作投资顾问的角色。今年初,农行和中信合作了一份名为“避险增值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货币市场信托。知情人士称,该信托就是农行的货币市场基金。
在今年初的央行行长会议上,央行研究局还专门为商业银行进入货币市场提出了一项“货币市场账户”的提案。央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混业是大势所趋,问题是范围的大小而已。央行希望通过对商业银行开放货币市场的理财业务来增加其盈利、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并且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随着基金业对商业银行的放开,各种金融部类间的相互融合已经由暗转明,混业经营确已提上日程。事实上,去年底以来的一系列修法行动对此已经有所铺垫。2003年12月,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被批准通过,并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将原来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无疑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足了余地。
更新的变化在《证券法》的修改中也可嗅到踪迹。原第一章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中的“分类经营”规定将被取消,只保留“分类监管”的规定。业内普遍认为,这样的修改预示着金融混业的经营空间已经初步呈现。
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冲动,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商业银行日渐成为金融市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支力量,其最终的走向是从单纯的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变,开办基金公司则是其转型的第一步。建行基金托管部的李春信副总经理相信“基金可能是一个探路的突破口”。
一直以来,人们对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都非常担心,但贺强认为,混业风险只是一种猜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更何况在中国严格说起来根本就没有分业。
更有专家认为,分业与混业监管都无所谓,关键是完善监管行为。另外要真正搞清楚中国金融市场的风险是来源于市场机制还是行政机制,分业是行政机制,混业是市场机制,实践证明行政机制往往会造成巨大风险,而市场机制却能化解风险。“如果因为怕风险就不改革,那我们只有去承受更大的风险。”贺强说。
“现在就好像英国六七十年代金融大爆炸前夕。”一位金融界资深人士如此描述他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