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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副教授做客中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谈“平台责任:容纳创新和防止套利平衡”
发布时间:2019-05-16 来源:法学院

5月9日下午,龙马奋进·校庆70周年系列沙龙暨中财人工智能与网络法学术沙龙第八期在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604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副教授应邀到访法学院,为学院师生作主题为“平台责任:容纳创新和防止套利平衡”的学术沙龙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平台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万教授、滴滴出行政策法规研究院副院长张迎涛博士、字节跳动平台责任研究中心执行总监刘志毅、研究员夏杰、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大刚担任与谈嘉宾,法学院师生60余人参加研讨。本次研讨由我校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主持。

会场

赵鹏副教授认为,关于平台责任的定义,应当分别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理解。本次报告从广义概念出发,从宏观角度探讨相关问题。赵鹏提到,互联网兴起导致信息传播和利用环境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一是数字技术将信息还原为比特这一通用语言,产生广泛的信息交互,二是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形成不仅仅是技术的变化,而且带来了整个信息传播和利用环境的变化,从而产生重大影响。他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也引发了传统规制结构的不适应。平台责任就是在容纳创新与防止套利之间寻找平衡、并且不断地处在再平衡的过程。

赵鹏副教授以共享经济平台为例,讨论了关于平台定位的变化。他分析了共享经济的三大特点, 并指出,传统上个体间偶发民事交易是豁免管制规范适用的,不仅能够避免对个体自治的过度干预,也是一种基于成本和效益的考量;共享经济模糊了普通民事和经营活动的界限,因此对相关法律问题应当进行不同考量。

赵鹏副教授指出,在新的环境条件下,用户和平台的关系类似于患者与医生、客户与律师的关系,如果把信息做出对用户不利的利用,是对信托义务的违背。在理解管制规范时应充分考虑和运用比例原则。

熊丙万副教授针对赵鹏副教授提出的“容纳创新、防止监管套利”的观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政府监管应分为四个层面:“不能管”,“不用管”,“放松管”和“加强管”。他以顺风车发生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为例,提出除监管职能外,政府服务也值得重视。他认为,对于平台责任应当根据其组织形态和组织原理,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场景提出具体的分析思路。

刘志毅总监认为,平台责任既是一种强制责任,又是一种社会责任。在行为认定和互联网领域应聚焦于实质目标,平台应从其本身实质目标出发,遵守相关规制,而非寻找套利。

刘大刚律师认为,创新和套利本身都是中性意义的词,而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套利行为毫无疑问需要规制。就如何防范的问题,他认为,现有法律明文禁止的应当予以整治;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增加用户选择;如果可选择平台有限,监管者应充分开放市场,让更多竞争者参与,实现更好的制约与平衡。

张小平教授指出平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民参与的问题,并结合具体例子,认为如何进行更好的监管是未来一个十分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刘权副教授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平台和数据是数字经济的两大核心元素,平台责任是网络法研究的重难点之一。科技创新和法律监管是一对永远的矛盾,平台创新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监管过严又会扼制创新。在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平衡好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关系。

本次沙龙由2019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图:王姝)

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