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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教授谈成年监护制度变革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的构成
发布时间:2019-05-14 来源:法学院

5月7日晚,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国强教授做客我校法学院,作主题为“成年监护制度变革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的构成”的学术报告。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国柱副教授和我校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武腾副教授主持报告。

李国强教授从成年监护制度的社会背景出发指出,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个人主义权利意识的高涨,家族的纽带作用和家族观念逐渐弱化,以东亚为代表的传统家庭观念不再占据主流,特别是近年来东亚社会中普遍的老龄化现象使得社会对成年监护制度的需求日益增加。

针对《民法总则》第26条内容,李国强教授指出,成年监护制度很大程度上应该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应让其自己做出决策。在当今社会背景下,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正在经历一种从“替代决策模式”向“协助决策模式”的理念转向。由于当前《民法总则》中仅有一条关于意定监护的内容,只有通过不断的目的性扩张予以解释。

李国强教授围绕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意定监护协议、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生效的条件限制以及成年意定监护关系中监护人的职责限定等问题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背景下自己对意定监护制度构成的想法

评议环节,陈华彬教授认为,意定监护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尤其是当今世界上面临着老龄化和少子化问题的大背景下。意定监护仅仅规定在了《民法总则》第33条这一个条文中,不足以规范出所有的意定监护法律关系。意定监护与每个人密切相关。

王国柱副教授认为,在成年监护制度理念转型的背景下,意定监护在《民法总则》的制度设计中仍不完备,需要立法进行续造。《民法总则》的制度设计偏重于对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的保护,而对人身权益在监护制度中的保护不足。意定监护制度要想发挥作用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制度。,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在意定监护之中非常重要,但公权力始终不能替代私权利提出做出决定。

与谈环节,我校法学院刘建博士提出,关于意思能力的判定不应当单纯划分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当前社会中,意定监护已经突破了传统婚姻家庭的领域,在监护制度的设置体例上,编纂单行的意定监护法是可取的。意定监护在后续条款的发展中应进一步体现时代色彩。对财产问题可以尝试由信托解决。对人身保护的内容可以规定的更细一些。

随后,李国强教授与在场师生就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

(图:沈嘉琦)

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