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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教授主讲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
发布时间:2018-12-03 来源:法学院

11月30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到访我校法学院,在学术会堂402报告厅主讲“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专业全体专任教师参加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陈华彬教授主持。

讲座现场

王轶教授以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的两起案件为切入点,认为这两起案件中法院没有做到同案同判,讨论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与这两个案件中有着密切的联系。

他指出,为了回答“允许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对应哪些类型民事法律事实”这一问题,要明白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分析体系究竟是什么。他强调,围绕民事法律事实类型区分的意见并不一致,以此为基础的民事法律事实体系建构方式也一定会有差异。他认为,民事法律事实争论是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可以将民事法律事实区分为事件和行为,基于事实和行为,进一步将行为区分为事实行为和表示行为,行为还可进一步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

王轶教授认为,如果要解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1款4项对应的是什么类型的法律规范,违反该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的效力会产生什么影响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对法律规范做类型区分,因为作出规范主体的目的不同,采用标准就会不同,结论就会不一样。他指出,面对价值判断问题讨论,我们不可能用绝对主义的方法就能达成相互的理解甚至形成共识、得出价值判断的结论。

围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这种设立了行政许可的法律条文对应的是何种法律规范,以及违反这条法律规范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一问题,王轶教授认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并不会被导致无效。

与谈环节,刘权副教、朱晓峰副教授、杜颖教授、沈建峰教授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就讲座和学习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王轶教授一一进行了解答。

本次活动是民法案例研习外请讲学活动,受研究生院“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支持。

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