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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举办 “New Era: TP Developments against BEPS & OBOR”国际税收论坛
发布时间:2018-10-19 来源: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10月13日下午,由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中央财经国际税务研究中心具体承办的“New Era: TP Developments against BEPS & OBOR”国际税收论坛。此次论坛邀请到研究国际税收的教授、税务总局领导、跨国公司领导等各方专家来共同讨论在新时代背景下,基于一带一路与税基侵蚀的转让定价发展问题。

论坛现场

会议由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曹明星教授主持,曹明星教授介绍了此次会议的主题“New Era: TP Developments against BEPS & OBOR”及会议召开背景。维也纳经济大学Raffaele Petruzzi教授重点介绍转让定价在欧洲的发展。Raffaele教授主要讨论了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智能化、数据化的跨国公司价值界定以及转让定价问题。

国际税务研究中心的何杨教授提出转移定价问题的最新发展,从亚洲国家转让定价争议展开,具体讨论了跨境利息扣除问题,提出了在高度一体化交易中的利润分割方法,分析了中国数字化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未来5-10年转让定价的指导原则应该是传统的ALS、ALS 2.0还是公式分配方法进行了讨论。

会议讨论了独立企业原则在跨国公司的适用性。厦门大学朱炎生教授认为,独立企业原则具有“神话性”。跨国企业与独立企业区别是协同效应,税务机关分割协同效益,迫使跨国企业转让分割税基,满足不同国家的要求,例如材料采购的成本分摊协议。所以跨国企业之间不能按照独立企业原则进行。金杜律师事务所叶永青律师认为,跨国公司也可做到内部公平原则。企业内部竞争,变相实现独立原则,例如腾讯内部。中石油财税价格部处长韩保庆提出,独立企业原则在实务中使用的难度在于难以找到非同质化商品。

中税咨询集团齐哲红引入跨国公司中特许权使用费的转移定价是否对导致境内利润不合理的案例。国家税务局总局李巧郎处长提出,在国际上,高新技术企业利润的分割主要遵循DEMPE(Development, Enhancement, Maintenance, Protection and Exploitation)分析。中国在此基础上增加推广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的分析。实务中会通过研发费率界定专利权的辅助性和超额性。德勤在调查中则会通过对比研发人员的工资核定知识产权的直接受益方。

此次论坛的召开促进了国际税收事业的发展,有助于广泛搜集采纳世界先进经验并分享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在新时期,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将立足于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和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在IFA中国分会和教育部111项目的支持下,连续推出更多年度大会、系列专业论坛、公开(闭门)沙龙,以共建国际税收共同体,联通中国与世界,促进全球经济复苏与可持续发展。

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