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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师出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05-31 来源:法学院

5月18日下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8年第13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我校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财经法学》主编、我校法学院高秦伟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研讨会现场

高秦伟在发言中指出,《土地管理法》修订极为必要,从行政法学的视角需要关注四个方面问题:第一,主管部门名称的问题。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中央层面已经全面展开,立法中主管部门的名称与表述是否需要改变,值得关注。第二,第三章“耕地保护”中有关激励手段规定不足,建议增加。第三,第四十五条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其中第五项赋予政府过大的裁量权,建议再讨论,而第四十七条征收程序的规定也过于简单,需要突出听证与说明理由制度的作用。第四,第六章“监督检查”规定过于简单,未能将实践中的作法写进去,建议增加政府在监督过程中的新方式以及社会监督的新举措。

尹飞认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较之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而言,修订的内容更为审慎。他建议,在新一轮立法中应当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建议统筹考虑目前正在编纂或者修订的《民法典物权编》《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厘清各法律各自承担什么任务。第二,积极因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第三,充分考虑土地的分层利用对相关制度设计的影响。第四,审批与征收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以及土地督察制度的关系上,建议下放审批权,强化土地违法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土地督察的力度。在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情况下,商业性利用应主要通过相关土地交易解决。第五,应区分国家作为土地市场管理者与作为土地资源所有权人的身份,主要涉及对集体土地利用的审批问题、征收补偿问题和土地纠纷调处制度。=建议明确规定这些土地利用的集体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政府具体审批的内容,将相关审批限于国有土地,对集体土地的临时利用应通过合同或者设立地役权解决。保留政府主管部门的调解权,不再规定地方政府对土地纠纷的处理权。

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