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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强教授作“显名原则与显名代理”讲座
发布时间:2018-04-20 来源:法学院

4月18日下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自强教授在我校沙河校区作“显名原则与显名代理”学术讲座。元照法律出版集团副总裁纪秋凤,我校法学院部分师生以及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部分同学参加了讲座,法学院副教授许冰梅主持讲座。

讲座现场

陈自强教授以大家熟知的合同相对性问题为切入点,就契约请求当事人的确定展开探讨。他以“本人”、“中间人”及“第三人”的三角关系结构为基础,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分别讨论了中间人与事务中本人无事务处理契约关系及有事务处理契约关系两种情境下契约请求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他阐释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冒名行为等概念,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并援引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确立的转用物诉权介绍了不当得利发展的根源。

他就“显名原则”与“显名代理”在欧陆法和英美法中的理论学说、立法规定进行了讲解、比较与分析,全面介绍了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欧洲契约法原则和联合国国际商事契约通则的有关内容,并提醒大家注意其中的差别之处,他还列举了显名原则的例外事例。

最后,陈自强教授对代理的特殊规定作释评。《民法总则》第162条之规定系承袭大陆法的传统,而《合同法》第402条及第403条之规定则具有较大争议。就其属于间接代理或隐名代理这一问题,他认为,此规定与间接代理无关,旨在缓和大陆法系代理公开原则之严格性,导入接近英美法本人公开代理之规范模式,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受托人所订立之契约是为委托人之利益。而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本人均以代理人被授予足以影响本人法律地位之权限而定。

自由交流环节,陈自强教授对行纪合同的缘起及原理、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分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编辑: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