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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帕克做客财政论坛 谈澳大利亚税法、公司法
发布时间:2015-03-31 来源:财政学院

3月27日上午,财政学院团总支在沙河校区东区主教212举办“财政论坛——澳大利亚税法、公司法的研究”专题讲座。本次讲座邀请到澳洲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大卫•帕克主讲。大卫•帕克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兼任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大律师、澳大利亚法律教师协会会员,长期致力于公司法、税法等领域的研究,出版过多部有关商法的书籍,并多次在重要会议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本次讲座中,他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税种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纳税流程等若干问题。

首先,帕克先生向在场同学简要阐述了澳大利亚的税收体系。他指出:澳大利亚主要包括所得税、福利税和商品服务税三大税种。其中,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福利税则主要以员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收入为征收对象,而以消费税为代表的商品服务税是从2000年开始征收的。除上述三大税种外,还包括财产税、货物税,以及正在商议中的碳税、资源税等小税种。就总体而言,澳大利亚的整体税负较低。目前,税收收入仅占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总值的30%,而在英国,该数字达到36%。低税负导致相比于其他国家,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较少。

随后,大卫•帕克先生详细讲解了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收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类似,澳大利亚对个人所得税也采取累进税制。即个人的收入越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越高。在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6000美元,当月收入低于6000美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收入在6000~37000美元之间时,按1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收入高于180000美元时,对超出180000美元的部分,按45%的税率征税,并且当月收入高于某一固定值(一般为18488美元)时,纳税人需缴纳医疗保险。同时,帕克先生指出:澳大利亚具有一个应纳税所得额的自我评估制度——纳税人自主填写纳税申报单,并寄往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由于纳税人都存在最大化扣减额、最小化所得额,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小的动机,因此,税务办公室需对纳税人填写的申报单进行审查。

当谈到税收的法律体系时,大卫•帕克先生介绍说,目前,澳大利亚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由议会通过的成文法、习惯法、税收征管条例、司法解释等构成。不同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中可能存在相互冲突之处,而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一般会采用使自己应交税费最小的方式来解读税法。税收办公室是澳大利亚主要的税收征管机构,不具有立法权,税务委员会则是其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向财政部报告工作。

最后,大卫•帕克先生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现行的税收评估和审查制度。如前所述,纳税人需要自己根据收入和相应的扣减额填写纳税申报单,税收办公室则负责核查申报单,有时需要修改纳税人申报单上的数额。在进行应纳税额的评估之前,纳税人不仅可以申请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而且可以要求进行税务裁定;当纳税人对裁定结果不满时,可以提起诉讼。随后,大卫•帕克先生详细介绍了澳大利亚税务纠纷的相关解决渠道,并进一步阐释了税收办公室的审计权力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主体和操作流程,使在场同学对澳大利亚的税收征管体系有了更为形象、深刻的了解。

本次讲座不仅夯实了同学们的专业基础知识,更加深了同学们对纳税实际操作流程的认识。通过与国际知名学者的交流、讨论,有助于同学们拓展思维、开拓眼界,了解他国的税收体系,学以致用,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建言献策。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