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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举办税收案例专家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4-11-15 来源:税务学院

11月14日下午,就“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我校国际税务研究中心在学术会堂606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税收案例专家研讨会。

当前,由于全球化过程中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严重影响,极大程度地加深了世界经济的失衡和金融危机的爆发,并日渐凸显各国的财政税收危机。为了应对财政困难,各国均加强了税收立法漏洞的补充,严格税收征管,并刮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反避税风潮,由此也导致大量税收争议的发生。

事实上,由于世界经济大循环条件实现的障碍,加上多年的问题积累,中国经济也面临增速减缓和发展结构调整问题,税源的弱化使得正在深化发展的中国经济也面临日益沉重的财政压力,加强税收征管和反避税也就成为税务机关工作的新常态。毫无疑问,政府强化行政管理将对市场和企业构成强大冲击,在此过程中也必将爆发大量争议。由此,如何解决这种税收争议和不确定性问题,协调好纳税人与国家利益,保护投资经营环境,保障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一个急迫而重要的专业课题。

基于海南普利制药提出的税收争议案例素材中的具体困惑,并为解决此类案例表现出来的特性与共性问题,我校国际税务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讨。研讨会由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副教授主持,邀请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教授、我校财经研究院李军研究员、北京市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朱鹏祖先生、中税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宋宁先生等进行主题讨论。普利制药公司代表、我校税务专业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案例讨论会。

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这类税收争议案例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理解股份制企业;二是资本公积的性质;三是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效力。

研讨中,有民商法专家指出,根据公司法原理,有限责任公司肯定属于股份制企业,从法律上讲无争议,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改变其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有税务专家强调,根据国际会计原理,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现金流,个人所得还未实现,转增时点上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应在变现时缴税,但也应该扣除成本进行缴纳,而因为转增股本后,经营所得不确定,未来征税时,扣除成本将变得有困难,所以应该不需要征税;有经济法专家认为,按照现有法规,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制度上无明文规定征税,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执法原则,此种商业操作不应该征税。

研讨会总结认为,中国正在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当前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个经济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状况都有待加强。事实上,由于税收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极强,税收立法的具体化和科学化比较困难,存在大量概念规则的模糊性,造成解释方面的困难;另外,由于行政执法的程序性约束尚不健全,税收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较大任意性和自由裁量空间。立法和执法的缺陷一方面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带来困难和风险。由此,如何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以更好地平衡纳税人与国家利益,保障经济发展的可预期性与可持续性,是需要长期探索的问题。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