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近日,“以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主题,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创新管理研究院、金融学院、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院等联合召开研讨会,来自上述学院的部分专家学者针对《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办法》的有关问题展开交流,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与建议。
在研讨会上,郭华教授指出,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在《办法》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创新,更需要借助正当程序实现金融债务重组的预期目标。具体而言,一是在政策上对于积极进行金融债务的商业银行予以政策上的鼓励;二是确定合理的金融债务重组的实体性条件;三是制定完善的金融债务重组程序。
李永壮教授认为,在《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对企业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在现有企业分类划分的基础上,再进行细化、深化。针对企业不同层级进行梯队化管理,尤其是针对优质战略新兴行业的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
董新义副教授认为,《办法》的制度设计应做好几个平衡,一是要处理好和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二是要处理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平衡;三是要处理好债务人企业和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平衡;四是要处理好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平衡。
许冰梅副教授认为,《办法》中的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限于银行是有其正当性与理由的,也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现实选择。当然,《办法》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的覆盖面,以平等保护债权人。
王汀汀副教授认为,《办法》及配套细则的推行应当是有利于保护各利益相关人,而不能只强调银行作为机构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重组中,如何利用第三方资源,如何对第三方权益进行保护,如何防止企业利用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也是各地在制定实施细则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史英哲副教授认为,很多银行为防止不良贷款的出现,近年来开始对“风险”企业抽贷。当前,企业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博弈结果,最终并不是最优解。在实施债委会措施中,债权人的异质性和债务人的异质性需要值得注意。
孟祥轶副教授认为,《办法》的出台是银监会要求债权银行一致行动、避免恐慌,维护所有银行利益的举动。但是在具体实施上必然是银企政等多方利益的博弈,这就要求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过程中要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是关于各类企业的划分应尽量以可量化的客观指标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