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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便民利民的立法目的基本实现——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谈不动产统一登记”
发布时间:2015-12-09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2015年10月1日第二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已逾半年。在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看来,各地的实践表明,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的立法目的,已基本实现,成效令人欣慰。

多地实现一处办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必须先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将散落在各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实现一处办证。”尹飞告诉记者,从实施情况来看,各地普遍成立了不动产登记局,统一行使不动产登记职责。

鉴于统一登记之后业务量较大,而公务员编制有限,完全依托作为政府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全部登记事务并不现实。基于此,各地成立了作为事业单位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从而在兼顾质量与效率的前提下完成不动产登记,实现便民利民目的。

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各地还普遍实现了各类不动产在同一办公场地受理、登记、发证的目标,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江苏省徐州市启用新城区房地统一登记窗口,按照“统一窗口受理,业务流程内部流转,同一窗口同时发证”的模式开展工作。

江西省赣州市则将原房产局的1800平方米交易大厅全部划给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与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紧密相联的房产交易网上备案的窗口,设置到不动产登记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不动产中心登记大厅,把登记相关事务纳入进来。大厅设有总服务台及登记受理、档案查询、地税、收费发证等71个服务窗口,税务、公证、银行等相关服务部门全部入驻,联合办公,为登记申请人提供全程服务。

尹飞认为,“一处办证”的实现,是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关键一步。

登记流程精简优化

在统一登记机构的基础上,各试点地区积极清理各种登记类型、重构和优化登记流程,进一步明确了各环节的权限、办理时限,并精简业务办理流程。

四川省泸州市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细化,市本级具体办理的不动产权利类型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四项,办理的登记类型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八项,共有不动产登记事项46项。徐州市则将原房产、土地共160个审批流程压缩到六大类97个。

尹飞介绍,根据梳理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项,各试点地区还分别明确了办事流程、所需资料、收费事项等,拟定了办事指南,并印制成册在办证大厅窗口进行发放。例如,泸州市登记中心形成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等环节,自受理开始在30个工作日内分9个步骤办理完结,最终实现不动产图形、属性、档案一体化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尹飞认为,登记流程的重构和优化,为及时、准确地完成登记,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登记管理有机衔接

职责整合、机构统一,也就意味着对大多数不动产而言,其登记机构与管理部门的分离。

尹飞介绍,以房屋为例,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的职责,仍由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相应的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则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管理与登记之间又有着密切联系。例如,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应当以完成商品房预售备案为前提。因此,“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各部门须积极协同,合理设计相关程序,有效配置部门职能,实现管理与登记之间的有机衔接。”

事实上,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后,有关部委之间进行了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进行了指导。

各试点城市也都进行了积极探索。赣州市把房产管理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楼盘表建立、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等职责细分,在流程再造环节中,有机地融合到不动产统一登记中。

在此基础上,各地相关部门积极移交、整合各类登记档案,搭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泸州市对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清理、扫描、录入,形成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还落实专人负责清理各类不动产的历史纸质档案,确定专门的场所进行移交,筹备修建不动产登记档案馆。徐州市建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则对内统一信息资源管理、统一登记业务流程,对外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了“全流程优化审批、全区域便民服务、全业务网上办理、全节点效能监管。”

尹飞对此高度评价,“这些做法,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登记信息提供了极大方便,对未来不动产管理奠定了根基。”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