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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尹飞:登记簿证、实施细则最好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发布时间:2014-12-08 来源:《东方早报》2014年12月2日

时隔近半年,被认为有助于反腐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基本敲定。

不动产登记其实是为了证明“物”为谁所有,同时明确和规范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举措。据知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签发,近期就会颁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表示,即将颁布的《暂行条例》较《征求意见稿》多了5条,主要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等条例,现在共35条。

对比《征求意见稿》,《暂行条例》对登记类型、登记权利、不动产登记人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登记错误的赔偿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暂行条例》更加科学了,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吸纳进去了不少,但会不会再有变动尚不明确,毕竟还没有正式发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说。

早报记者联系了多位参与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学者后得知,增加的登记类型中明确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暂行条例》。

尹飞称,《暂行条例》中做了这样一个一般性的列举,起提纲挈领的作用,同时为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种登记类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尹飞提到,“登记类型中涉及查封登记,但查封的启动是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后很可能是国土部出台,国土部的规章是规范不了其他机构的。条例明确后,有利于各部门统一协调。”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人员也做了相关要求。程啸提到,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广大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权,本身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国外往往有不动产登记官。修改后的《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这也为将来提高不动产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供了保障,也为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奠定了基础。

此次的《暂行条例》对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做了规定,强调了对于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尹飞认为,这对于厘清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究竟是适用《物权法》第21条还是《国家赔偿法》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部登记局负责人9月称,已初步形成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程啸透露,登记簿证正在进一步讨论研究中,随着《暂行条例》即将出台,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以及登记簿证等都会跟上步伐。尹飞指出,实施细则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目前稿子有190多条,已经比较完善。按照不动产登记“四统一”的要求,登记簿证、实施细则最好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程啸称,《暂行条例》出台后,县市一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需要时间,另外各类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协调和统一还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

载《东方早报》2014年12月2日,原名《不动产登记条例或明年3月施行》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