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
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邀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理事、我校“人格权基本理论与人格保障法律体系研究”青年创新团队负责人尹飞教授和中消协律师团胡钢律师做客“天天315”栏目,就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接受了访谈。
尹飞教授结合自己的研究以及“消法”修订中的争论,就新“消法”中被广泛关注的惩罚性赔偿、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任意解除权、耐用商品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公益诉讼等进行了解读。
【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本周五表决通过新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与现行消保法相比,新法做出了怎样的修订?聚焦哪些热点问题?又将怎样更好助力消费者权益保障?《天天315》今日特别关注:新消保法出台。
央广网北京10月26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54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个决定共计三十一条。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赔偿、网络购物、耐用商品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公益诉讼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胡钢律师将讨论新消保法出台。
大家都知道现行消保法有个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新消保法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并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新消保法的另一个亮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按照新法规定计算,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新消保法规定(欺诈四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什么消费欺诈由双倍赔偿修改为四倍赔偿?
胡钢:我觉得是这样的,大家都知道有三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初有一个所谓的双倍赔偿,这些年将近20年大家对这个事非常的熟悉。应运而生的王海等人,他是以这种知假买假然后获取双倍赔偿。对不良的商家也有很大的制约作用。现在说的是最少要赔500。
胡钢:500元的概念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使大家都有预期,消协也好我们消费者也好,刚才侯杰主持人所提到的,哪怕我就一块钱买一扣子,买了一个冰棍,你说有欺诈,所以对我造成损害了,那我可能就得要求你三倍,这种赔偿或者说最低500块钱,这样我就有动力了。
尹飞:过去是双倍赔偿,这次把它又增加了,之所以这样主要我个人理解还是为了鼓励消费者,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传统的我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里面,对于赔偿损失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就是有多少赔多少,我们也称为所谓的完全赔偿。这个规则实际上是有自身的问题的,比如说你的律师费,我们现在职是在特定的案件里面才允许你赔,再比如说你买到一个什么假的东西你心里肯定不束缚,这种损害我们说了不是严重的损害,所以我们的现行法律也不支持它索赔,所以这样的话说是完全赔偿,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起到完全赔偿的这么一个作用。但是在我们1993年的消法就规定了一个双倍赔偿,就是为了鼓励消费者你去主动的维权,但是现在我们情况的变化,人民群众这种意识进一步的觉醒,所以说我们把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尤其给500块钱这么一个下线,免得就像两位刚才讲的,因为值当的然后容忍这种欺诈行为的盛行这种恶劣,主要我想一个就是鼓励消费者维权,另外一个还是为了打击不法商家的这种行为。
新消保法规定(缺陷伤亡的三倍赔偿),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两位觉得这种赔偿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来计算?
尹飞:实际上我们平时总是说以前要双倍赔偿,咱们讲的四倍赔偿,包括所谓的三倍赔偿。这实际上我们比较方便的说法,其实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的规则是怎么说的?除了你的损失之外你可以在要求支付价款的三倍的这么一个惩罚性的赔偿你的损失全赔完,我再给您三倍。像您刚才说的这条,造成了人涉伤亡的话,导致这种恶劣的后果的情况下,我们讲的是什么呢?是所受损失的两倍,就是你的损失之外再加你的损失的两倍,因为这个损失它的计算它就是一个单纯的价格的问题,你比如说食品有什么问题把人弄死了,死了之后比如说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这些损失。除了这些损失之外还有什么,还有可能其他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北京最高是210万,上海最高是240万。
尹飞:但是这个数字计算的可能也会有问题,为什么,就是咱们刚才说了一个是人身伤害,本身的损失,就是说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这些,包括残疾赔偿金。另外是你的财产损失,比如说什么冰箱爆炸了,把其他东西炸坏了,这个损失。关键还有一项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当时在修法的时候我们专门提出来,如果要赔偿损失一定要把这块加进去。精神损害赔偿这个事它可是没有限额的。
在一些国外的新闻中经常会看到他们有巨额的等等一系列的东西,当然我们就不是说外国一定赔的多合理,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外国有哪些经验,值得咱们进一步的来借鉴一下?
尹飞:惩罚性赔偿这个制度主要是因为尤其在美国可能比较多,因为美国人他在计算这个惩罚性赔偿的时候,他更多的可能做一些经济分析,比如说他要考虑你的产品有缺陷你明知道有缺陷存在,但是你没有采取弥补措施,然后造成了损害,但是如果你通过把这个里面你的成本收益都给你算进去,然后他会算你通过你这个没有去弥补缺陷你少了多少钱。所以我们看到了一个案子赔下去上千万美元这种都是有的。
胡钢:对,而且还有刚才尹飞教授说提到的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多的来自英、美、法系,而且我们往往是从英美的这种法情纪律里面能看到这种情节,一方当事人的律师神情并貌的在您的说服十几位陪审团,而陪审团的成员都是来自于社区内的普通的民众,他会根据自己的一种社会经验,和一种爱恨情愁,乃至于一种所谓自然法的原则他会作出一种裁决,而这种裁决往往是数额,也许他认为再高的数额都无法弥补,因为有一种基本的原则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健康也是无价的”,不能完全和金钱对等。
新消法当中也有一些所谓的例外原则,那么这种比如说新消法就规定了,新的消保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为什么会有很多这种例外条款?
尹飞:首先我们的法律这一次修改规定了这么一个国外也成为冷静期或者是后悔权给了这么一个制度,对于这种网购或者电视、电话邮购这些方式、这种购物我们做了规范,允许消费者无理由的进行退货,这个确实是我们保障消费者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因为我们知道有的时候一看电视上一老头在那,我就极力推荐我这药怎么怎么好,如果一个疗程不见效,我八辈祖宗怎么样怎么样的。咱们可能由于一些中老年的消费者可能身体也不束缚有这么一个好东西脑袋一热就不买了,所以这种情况下给了一个好东西,7天退货我就退了。这里面为什么给一个例外规则?这个在我们法律中,我们有一个认识,就是有些东西是所谓的我们称为消耗物,它不方便去返还。你比如说这里面讲的,报纸、期刊,你交付完可能7天就坏了,你报纸之后7天之后谁还看?所以这些从性质上讲不方便往回退,包括软件这些,制品你已经拆封了,拆封之后你也知道,你该听听完了,你已经拷贝完了,再去退货,因为这个我们也讲法律里面有一个从事信用的原则,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可能也不能去让你随随便便给退了,还有一个消费者定做,定做这个东西你肯定按照你的要求,然后我给你做出来了,你不要了我没办法,这样就等于造成社会财富的一个浪费,所以从这些角度上我们给了一个例外的规定。
购买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大件耐用商品或者做装饰装修,往往都是全家的大事,而碰到的消费纠纷也很多,消费者也经常被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合格的证据,而大多数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提供这样的证据。为了解决消费者的弱势,新消保法专门新增了大宗耐用商品和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就是说,消费者再买大件商品或搞装修等,出现了质量等瑕疵,应该由商家来证明自己的商品服务是合格的。新的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我想请教二位,举证责任倒置出台的理由?
胡钢:确实我们网络的购物也非常繁荣很多时候我们是通过中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说大的点上平台购物的,而且大家注意到没有,网络卖家往往是一些字母,或者是谐音的代号,他并没有在表面是实名,没有是张三开的店铺,可能是可爱的小兔子的家这么非常的名字,我们消费者并不一定知道它是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家知道更多的卖家支付能力,他的诚信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一般来说更多的相信这种大的电商平台或者是网络交易平台,这些交易平台本身我们知道他是有一个很大的公司运营,他营业额很高,有很强的支付能力,它的商业诚信程度也不错,所以我们如果有它作为保障心里就踏实多了, 但是我们要注意,如果是它的网络交易平台是不能够提供有效的这种实际卖家或者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他才要处理,但是这方面我和相关电商企业进行沟通了他们也觉得挺难的。
包括耐用商品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和公益诉讼的话题,大家都知道比如说像买汽车、计算机、电视、冰箱所谓咱们一些大件的这种东西,包括做工修、家装,这都是家里的大事,现在可能买个电视不算什么,你买辆车买个房子装修一下,碰到的这种消费纠纷也是很多,而且我觉得胡钢律师也是在我们节目当中就相关的一些问题做法律方面的工作,那么咱们也有很多这种问题,经常会说这是装修怎么着了,这种情况以前都是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就消费者来举证,消费者举证没有那么大的问题,也是体现出了我们消费者的弱势,新的消法做出这样的一种规定,是以后是不是可以让我们的消费者松一口气,感觉非常有法律的支持。
胡钢:我个人来说真是感受特别的强烈,真是特别特别好的一个立法。什么意思?以前这种我们消费者痛苦腾到这个法律出台以后真的所有问题会迎刃而解,现在大家比较流行的汽车,汽车安全气囊出现了问题了少吗?出现的事故,距剧烈的碰撞,人都可能过去了,气囊还没打开,类似的问题非常重,我记得应该是去年咱们北京市第二中阶人民法院两位法官专门来谈了很多消费的诉讼案件,其中就是关于这种气囊问题,汽车纠纷问题,要求都很大,结果法院去举证,消费者无法举证,法院去举证也是碰到了很多难题,它就说检测机构说我没法做检测,说我们国家可能没有强行的规定,或者类似的情况。如果这部法律明年315实施以后,出现了问题,这种大宗、耐用、消费商品或者服务出现了问题,出现了服务或者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由商家举证那太重要了。
尹飞: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我们在民事诉讼里面有一个基本的做法,叫谁主张谁举证,比如说我说你的质量有问题,那我要证明它确实有问题,但是就像刚才两位讲的在实践中你说车,我就有什么毛病我觉得它有问题咱们前一段时间我们也知道比如豪华车车里有味,然后你说你消费者你去找人去检测,没人给你做的,那怎么办所以我们有这么一条,所以我觉得他对于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尤其解决现在普遍存在的鉴定中我秋告无门这么一个境况确实是很有帮助。
消费者在买大件或者搞装修,等等要求大额服务的时候注意哪些问题?需要我们比如说留什么样的证据或者需要我们有什么样的一些?
胡钢:这恐怕是一个老问题,就是说你要充分的把相关的证据你都充分的保存好,如果索要服务凭证或者单据。就是所谓的发票,因为发票是我们税务机关开具的,而且有我们发票的管理办法它的要求很严格的,所以这是一个最好的消费凭证同时你们当年定的合同这个合同可能是一个定单或者是购物单或者是送货单等等都可能构成合同,最后如果是发现了问题,你及时的做一个,对于损害后果做一个及时的取证比如说拿你手机拍一下照一下等等,或者周围有人可以证明一下,这都是非常好的固定的证据的方式,只要能证明有合同关系或者是有服务,接受服务或者是购买购买商品的这种关系,同时也证明它是有一个损害结果,那么剩下的事应该由对方来抵。
尹飞:损害结果我不知道,损害结果实际上就只要是产品、商品和服务,只要约定的和质量标准不一致就行了。
新的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想请教二位,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有哪些好处?
胡钢:首先得说公益诉讼,这个法理的公益诉讼和我们理解的不一样。我个人理解在这个消费者保护法里面所提到的我们把它抽象出来的公益诉讼是有特定主体的,它的特定主体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销协就是这么两类机构。或者说一类机构大概30多家。
胡钢:因为今年的新消法是经过了三审,我们也参与了一些工作。在这里面实际上个别消协特别省级消协对这个事情高度重视,而且他和相关的律师协会都有一个紧密的安排,另外他很可能会和相关的律师协会进行这种协作,大家都非常的踊跃,甚至我印象中比如说尤其是消费者协会他们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有一些独创性的成果,他们都很积极,像能不能打包,把它扩展到地级市的消协,所以消协我了解的情况,消协的主动性积极性是非常强烈的,同时大家火都有一个很急迫的现实的紧迫性,一个该是说这公益诉讼到底应该怎么干。
所以我碰到的跟欧洲、美国的这种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家进行沟通,他们的公益诉讼是怎么做的,实际上他们有很多做法是可以借鉴的,按照无论如何我相信随着各方面的力量的整合,明年315消协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开闸以后,我认为从相关的情况看相关的诉讼案件会很多,各省级消协包括中消协会到法院去递交诉讼。
尹飞:公益诉讼是我们民事诉讼法今年修订第55条新增加的一项内容,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讲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知道因为经营者它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它都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消费者所提供的。那一旦这种服务有了缺陷有了瑕疵,它就可能会损害到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换言之也就是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有些情形比如说我自己买到了我个人我去诉讼,这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然后去诉讼。但是另外一方面可能由很多人他不知道或者不了解这个权利,或者有的时候可能这个产品他已经生产出来了,可能还有大量的没有卖出去,这种情况下因为我们讲了作为消协或者相关的一些组织就有可能通过公益诉讼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你比如先把这个产品给查封扣下来,禁止销售。通过这些方式来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因为民事法出来之后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出,现在对于相关到底谁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实际上还是有争论的,比如说法律的公益机关和有关组织这怎么理解?当时我们讨论的时候有些人就认为法律规定就是限于机关,至于有关组织这并不一定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前提。但是不管怎么样咱们消法第一次先明确了,消协。中消协跟省级消协至少它们是有这个权利的,而且这个写的很讲究"可以"。也就换言之以后比如说是不是法院也会认可,或者最高法院出司法解释我就认可也是有可能的,总而言之要通过这种公益诉讼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尽量的去扼杀在摇篮里,或者尽量把这个损失能够得到弥补。
胡钢:那么我们的普通消费者怎么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呢?
胡钢:一般来说我们的消费者如果碰多这种侵略我觉得我们公益诉讼制度如果建立起来,就向消协投诉反应你的情况,提供一个基本的信息,你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然后你购买商品或者接待服务的基本事实,相关的一个基本性的证据,然后你的基本要求。这就可以了,因为中消协或者省级消协有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一是可以,有这诉权。第二基于这诉权本身隐含的是一个具有法定的代表性,还包括诉讼以外的调解权或者和解权,我何以再诉求消协提出一种赔偿方案或者说和解方案,你是否接受,你要不接受我就打官司。这种来说对于商家也是一种强大的压力。
尹飞:而且这样作为个人的消费者来说一方面是积极的参与到公益诉讼里面,参与到维权里面。另外一方面像刚才胡律师讲的,作为消协来说它在涉及到不同的渠道,众多消费者反应了信息之后,他作为一个组织来去跟商家进行谈判,甚至向政府进行反映。因为我们刚才说了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终的一种解决方式,在这之前完全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这些方式提前把这事给办,这样就极大的方便了消费者。
公益诉讼往往应该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比如这个商品涉及很多人,那么消协觉得这件事情可能是影响非常大,那么会做这种诉讼,如果有部分消费者投诉到消协了那么他们算作原告的人之一,如果没有投诉到消协的这些人,如果一旦的进行这种不管是消协和商家的这种沟通最后有一个答复,成一个赔偿方案也活,还是法院判也好,那么有些不知道这个事情的这些消费者,但是也实际消费了,实际购买了,他们是不是也会得到赔偿?
胡钢: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说,我们所谓的公益诉讼和民事法中的代表人诉讼,还不是一回事。到底差别在哪?
尹飞:公益诉讼本身是针对一些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而提出的,所以说它并不是说我提起了公益诉讼,那你作为单个的消费者你就个人不能再要求救济了,你自己起诉,就自己的损害要求赔偿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参与到公益诉讼里面,比如说尤其是你向消协反应了之后,消协作为一个消费者的组织,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有律师团,像胡律师这样有一些律师在后面做后援,他完全可以跟商家可以帮助你在前期进行沟通,但是我想这两个诉讼本身诉讼标底还是不一样的,在个人你如果觉得对它不满意或者你受到损害,可能我对和解方案不赞成,我继续个人起诉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胡钢:而且个人起诉本身也是对消协主导的或者说提起所谓公益诉讼的另外一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