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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政协委员贺强:加强对互联网搜索反垄断力度
发布时间:2013-03-14 来源:和讯网 2013年03月13日

日前,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全国政协委员贺强在人民网(603000,股吧)舆情监测室主办的“互联网行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上就互联网搜索等行业存在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当前,互联网巨头企业打压创新公司的现象十分常见,较为典型的例子如2012年百度与360公司间的搜索大战。百度作为搜索领域具有垄断优势的企业,对新兴的360搜索进行打压,强行跳转360搜索结果至百度首页,屏蔽360搜索结果,对网民上网造成很大影响,这一事件时至今日仍经常被作为典型案例被提起。当然,业内也有人持不同观点,认为这是百度的一种竞争行为。

那么,如何理解和区分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和竞争行为呢?贺强表示,“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和竞争,是两个既有区别又联系的概念。互联网能够迅猛发展,首先在于它的信息是公开、公平、自由的,可以受到民主监督;如果互联网发生了垄断,就限制了我们自由竞争,限制了我们的网络创新,同时违反了公平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更违反了法律。”

按此观点,百度屏蔽360搜索,限制了网民自由搜索的权利,理应属于不正当竞争。但遗憾的是,如何对垄断企业的打压行为作出制裁,国内立法尚不健全。

对此,贺强也指出,目前国内《反垄断法》不适用于互联网行业。他表示,“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跟一般的商品市场垄断不同,大多都是技术垄断,不是简单的商品垄断或价格垄断;但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主要是从商品市场的角度来制定的。”同时他也提到,现在有一些网络公司利用先发优势,压制一些后起的弱小公司。但到目前为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互联网垄断问题可以说有困难,往往是不了了之。“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威胁国家信息安全,还会压制国内的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隐患重重。”

还有记者问到,针对目前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状,您有什么建议?贺强对此提出四点举措。

一、首先要修改《反垄断法》,对涉及互联网的垄断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二是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为实际操作提供依据;三是要对美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现象进行调查,加强执法力度;四是应该出台一些支持互联网企业创新的法规,光靠反垄断法限制有垄断地位的公司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出台一些正面支持互联网企业创新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从正面规范市场。

也有专家认为,从谷歌、微软接受欧盟以及美国政府反垄断调查的案例来看,虽然最后结果各有不同,但调查行动的积极意义在于,能够让很多巨型企业警钟长鸣,也就是说,政府需要对百度等垄断企业形成威慑力,这样是对创新企业的保护,一定程度上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对于这一话题,贺强表示,互联网一个是速度快、效率高,技术手段复杂的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手法有时候更加隐秘和更加复杂,取证难度非常大,判断认定的难度也非常大,如何有效的防范,我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互联网公司要加强自律,规范运作;二是要在法律上规范公司的行为,要对不正当竞争竞争行为有明确的界定;三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出台实施细则,提供执法依据;四是成立互联网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组织来加强自律。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