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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贺强:部分创业板公司做假账圈钱
发布时间:2012-03-12 来源:中国会计报

“有一家创业板公司以150倍的超高市盈率发行股票,如果投资者买入这家公司的股票,即使这家公司按照每年每股收益1元、20%的比例分红,扣税后股民每年每股只能得到0.16元。照此计算,也要820年才能收回成本。”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的前一天,痛斥新股发行“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额募集资金)现象。

贺强认为,部分创业板公司做假账操纵利润一味圈钱,应彻底改革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将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无缝对接。

“将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无缝对接是我10多年来一直在反复思考的问题,这在国内外都是首创。”谈到他的新股发行改革提案,贺强很是自豪。

在今年的提案中,贺强透露了他的初步设想。第一,新股发行一律采用网上集合竞价方式,与股票交易的连续竞价无缝对接,彻底打破股票发行与交易的时空分离。利用股票发行与交易价格的连续性,消除两个市场股价的价差和巨大的利益诱惑。

第二,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现有的网上报价交易系统,将新股发行日当天上午9:15至11:30作为新股发行集合竞价阶段。将当天下午13:00以后,作为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将集合竞价阶段的股票发行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起始价格。

第三,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完全以证券交易所现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及“量大优先”等规则进行撮合成交,形成充分市场化的股票发行价格。

第四,股票发行价格以不超过市盈率若干倍,例如以15倍作为报价的上限,以面值1元或规定的底价作为认购的下限。认购者可以在股价的上下限之间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报单买入。超过上下限的报单为无效报单。

第五,如果在股票发行集合竞价阶段出现超额认购,则采用按比例配售的方式。集合竞价阶段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六,为了防止大机构操纵发行价格,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明确规定一家机构认购股票不得超过每家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一定比率,例如5%。

“制度建设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由于市场具有抹平作用,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无缝对接让集合竞价阶段的炒作者面临连续竞价的巨大抛压,最终得不偿失。因此,发行制度的改革有望从根本上遏制做假账包装上市的陋习。”贺强称。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