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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高萍:车船税征收与"限行"等使用情况影响没有联系
发布时间:2010-12-20 来源:税务学院

12月17日上午,高萍副教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参加了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举办的车船税法草案在线访谈。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以来,社会各界对草案非常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97295条网民意见。为了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车船税法草案,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大旗、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高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进行在线访谈,就车船税法草案的相关问题与公众互动,现场交流大家关心的问题。高萍副教授在访谈中重点回答了网民提出的“因地方限行政策而限制车辆使用的,为什么不给予税收减免”,“为什么要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以及“为什么不在法律中对游艇的税额做出规定” 等问题。

高萍副教授在线问答

高萍副教授认为,车船税是保有环节的财产税,这就意味着只要保有车船,就应缴纳车船税,它与车船是否实际使用,使用程度等并没有联系。这与燃油税多使用汽车多缴税,少使用汽车少缴税不同。车船税是纳税人保有该项资产所需支付的成本,不受使用情况的影响。部分城市实施的“限行”办法是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所实行的一种交通管理制度,车船税是通过人大立法的一项税收制度,二者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高萍副教授表示,我国现在的汽车消费税以及车船税草案主要以发动机的排量为依据设计不同的税收负担,容易导致生产商一味追求小排量而不致力于提高节能技术。车船税法草案中提出“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旨在通过减轻节能和使用新能源车船在保有环节的负担来鼓励或者引导纳税人拥有节能环保型汽车。由于车船税是每年都要征收的,这一信号会对价格比较敏感的纳税人购车选择行为产生影响,从而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的消费,有利于促进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线访谈现场

针对网民提出的“征税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为什么要委托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的问题,高萍副教授解释道,征税确实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但在征税的过程中,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地掌握与税源有关的信息,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从税款的征收方式来讲,出于防止税款流失和管理的考虑,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规定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种重要的税款征收方式。由于车船税涉及的面广,征管难度较大,税法规定由保险机构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既可以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实现税款的源泉控管。当然,保险机构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征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所以车船税的征管还需要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目前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对于不办理交强险的纳税人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因此有必要让公安部门也参与机动车的管理工作,在车辆年检的时候把关查验,以进一步强化车船税的征管。

在访谈中,高萍副教授还介绍了游艇征税办法所面临的一些技术性难题,如游艇范围的界定,经营性游艇与非经营性游艇的划分,税负的确定等,并对车船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介绍。

在参加此次访谈前,高萍副教授于11月6日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座谈会并做了发言。

参考链接: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2/17/c_12891166_3.htm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zxft/ccsf/2010-11/30/content_1607057.htm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