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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出版报】魏鹏举:山寨文化对大文化建设有较大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09-03-2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2-18/1568574.shtml

专家:山寨文化抄袭模仿逃避监管 造成不正当竞争

今天你山寨了吗?这是2008年网络最流行的语言之一。与“雷”、“囧”、“打酱油”这类网络流行语一样,人们很难给山寨一个较为明确的解释,因为每个人心目中都存在不同的山寨。跟一般的网络流行语不一样,山寨不仅是一种心态或现状的描述,更形成了一种氛围,甚至文化——山寨文化。

“如果从知识产权保护这个角度来说,山寨文化这个词还是负面性质更多一些。”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近日对媒体表示。他透露,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调研,以期应对越刮越烈的“山寨风”。

山寨,这个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如今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它也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着不同的影响。对此,专家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副院长魏鹏举:山寨文化对大文化建设有较大积极作用

山寨文化属于一种文化新形态,主要依托在新的网络媒体上,包括手机媒体。这种媒体的传播和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播已经不一样了。传统的大众传播是单向度的,由一个源头向大众发布统一的标准或声音。但新媒体的传播是一种网络化的传播,它的内容制作源是网络化的,从这个意义上才出现所谓的非主流的、民间的、个体化、个性化的文化现象。

我觉得山寨文化从一开始肯定有它的粗糙性和模仿性,因为山寨文化从现在来看还属于流行文化的一种。但是山寨文化的创新性是在未来体现出来的,它的出现意味着文化创新主体的多元化。也就是说,它不再是一种声音的文化创造和传播。这是它未来的生命力所在。这甚至对整个大文化的创新都会产生价值。这个价值在于它从某种意义上形成了一种文化创造的生态。所谓生态就是既有主流的文化声音创造,也有来自民间的声音出现,形成了一种互补。

目前,很多人提到山寨文化就想到了山寨产品,其实山寨产品和山寨文化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尽管二者都用了山寨这个概念。因为做产品需要标准化,关系到产品质量的问题,还有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文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很难从这个层面来看待。另外,其实山寨文化已经超出产品的范畴了,它已经变成了众多来自底层的声音,通过网络或者手机这样的新媒体来表达,这种表达方式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和表达方式。文化的特性就是多元化,我觉得这是文化发展的一个方向,也是目标,我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待山寨文化的。

我主张的是文化的多样性,主张形成一个多元的文化生态。基于此,我认为山寨文化是有很大积极性的,而且它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对主流文化的建设也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山寨文化对知识产权负面效应更多一点

目前对于山寨文化,我觉得是两个方面,一是抄袭、模仿,另一个则是逃避法律的监管。山寨文化不仅仅是模仿抄袭,还因为是从政府无法监管的“山寨”中出来,缺少众多的行政许可,偷税漏税,才造出了成本低廉、价格便宜的产品,才导致了山寨如此的盛行。

山寨文化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只要创新更快、知识产权保护得力也一样能够逃离山寨的追赶。

目前,我认为山寨文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多一点。毕竟山寨产品或多或少对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都带来一定程度的侵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

面对“山寨风”,我认为有关企业应该加强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在现有法律范围内,合理部署知识产权侵犯防范措施。也就是说,“山寨风”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去打击那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山寨行为。否则面对“山寨风”,投入巨大开发成本的产品尚未得到市场回报就被人模仿,又无法切实维权,这对创新的伤害是非常大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明德:忘掉山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很多人给山寨文化赋予了浪漫色彩,认为它对文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觉得这不是一个法律分析的方式。我的基本观点是,忘掉山寨的概念,从现象本身去分析问题。

比如残疾人艺术“千手观音”节目播出之后,可以有各种各样的人创作类似的表演作品,因为“千手观音”本来就是来自佛教题材。而《著作权法》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鼓励作者创作,对于同一个主题,你可以有这样的作品,我也可以有那样的作品。这是一个版权问题,可以从《著作权法》当中寻求解决之道。

还有“麦肯鸡”等山寨食品品牌,就属于商标法的问题。要判断它是否侵权,就是看有没有和现在的已有商标或驰名商标相混淆,有没有淡化这些驰名商标,如果有,那么侵权的嫌疑就很大。比如炒得沸沸扬扬的“山寨春晚”,有没有可能侵犯央视春晚的权益?因为央视春晚现在肯定是一个品牌。所有这些问题还是从《商标法》的角度来分析为好。

还有所谓的“山寨明星”,这又属于一个“商业形象权”的问题。商业形象权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国外,比如美国,明星的商业形象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利用明星的形象去进行商业经营需要支付费用。因此一个像周杰伦或是像刘翔的人,也去做形象大使,也做广告宣传,实际上就是利用周杰伦、刘翔形象的商业价值去营利。虽然我国还未对明星的“商业形象权”进行明文规定,但权利人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主张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现有法律足以应对山寨侵权问题

山寨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本身是从社会学和文化学的角度产生出来的。现有的法律也足以调整山寨现象,对其中的非法侵权给予打击,对其中合法的给予鼓励。比如在别人的基础上又做了更进一步的改进,这实际上是一种创新了,还可以申请专利,像这种行为是应该鼓励的;再比如说已经有了这个技术,或者说这样一个产品,我把它引到了这样一个市场,而在这个市场里面,过去是没有这样一个产品,或者没有这样一项技术,也是应该鼓励的;比如说某一个国家,没有人在那里申请专利,那么在这个领域里面,它就是一个公有的东西,如果你能够把一个公有的东西引进来然后让更多的民众能够去了解它,那么显然也是应当鼓励的事情。

山寨之所以能够那么流行,跟我们所谓的主流的一些东西不能满足大家的需求有关系,当它不能满足老百姓需求的时候,能有山寨来补充,这也是应当鼓励的。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专业委员会主任、教授段鹏:山寨有广义狭义之分

对于狭义的山寨文化我是持谨慎否定的态度。我不喜欢也不欣赏山寨文化,“山寨”说白了就是假货,有人喜欢可能更多的是起哄,或者是无法进入到主流文化视野中的这些人自娱自乐的行为。但是又不能把它全盘否定,因为我觉得现在中国社会走向多元化,跟20年前我们理解的社会形态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有主流文化的同时,也有边缘文化,当然也会有山寨文化。边缘文化和山寨文化还不是一回事。边缘文化可能是非主流的、前卫的、自得其乐、特立独行的,原创的性质更多一些。但山寨文化,作为文化产品来说,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搞笑起哄的功能;作为工业产品,或者是对无形文化资产的盗用或者翻版,那它可能对整个产业又是造成伤害的。

广义的山寨其实不是山寨,是平民文化,虽然现在很多人把这两者看做一体。平民文化不是贬义词,但山寨文化是一个贬义词,山寨文化是假货、A货、盗版或拼凑。平民文化和民间文化是有很多共同之处的。比如东北二人转,可以说这种文艺表演形式庸俗,就是东北田间地头的表演,有的甚至还夹杂着黄段子。但是它不是山寨文化,是平民文化。山寨文化更多的是不能对整个社会文化整体的繁荣起到作用的,而平民文化、民间文化当然是繁荣了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的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还要靠民间文化、平民文化,而不是山寨文化。

当然,“山寨”发展到今天,这个词越来越成为泛大众化的概念,已经不好用简单的现象去界定了,人们对这个词的意义本身就很难达成共识。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