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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郭锋:精神之火光:法律思想的启蒙
发布时间:2008-11-19 来源:【法制日报】

一个成熟社会的标志不仅是物质的富足和人们文化水准的提高,而且包括建立起成熟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现代社会而言,纠纷解决机制与以市场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同样重要。

郭锋

郭锋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可以说,在迈向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中,已经取得关键性的进展。但是,今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社会事件和法治观念不时陷入误区的现象表明,中国的法治进程,还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挑战。民主法治国家目标的达成,有必要回到并借助法律思想的观念启蒙。

欧洲继文艺复兴之后,在近代发生了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这就是所谓的二战后自然法学说的复兴。启蒙运动是由一批伟大的思想家开启并完成的。这些思想家的思想之光穿越时空,普照了近代、现代的东西方世界。其中的代表人物如卢梭,幼年辍学,当过佣人和家庭教师,颠沛流离,居无定所,饱尝了寄人篱下的辛酸,目睹了社会不平等给广大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从而写下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经典名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和伏尔泰的自由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狄德罗的反迷信、反宗教迫害、反专制学说等一起,不仅奠定了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基础,而且对美国独立战争后的政治制度、1787年宪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回顾欧洲思想解放运动,也许对我们认识、思考中国当下的问题有所启发。中国改革开放30年,积聚了前所未有的财富和国力。外汇储备近两万亿美元,连续十几年GDP保持两位数增长。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自治条例等成文法的数量已有好几千部。从立法角度看,纸面上的法律甚至远远超过了一些有几百年现代法治历史的西方国家。但是,严峻的现实不能不令我们深思:日益加剧的贫富分化;几乎侵蚀到社会每一个角落的贪渎之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

作为法律人,我们有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去思考:如何建立一个优良的社会制度以化解天灾人祸?如何将“法律至上”的理念内化为全体国人思维深处的信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全体国人进行法律思想的启蒙。

法律思想启蒙的核心是关于法的本体论的思考。或者说,是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法学根本问题的回答。要建立一个理想中的法治社会,在本体论的层面,必须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念:

首先,法律是民意的汇聚。我们应该认识到,现代法律应当是一种民意的汇聚,而且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民意的汇聚。法律在传统理论上被定义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专政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但是,在讲究人人生而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社会里,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要在社会上找出一个被统治阶级,就会遇到逻辑的、意识形态的和实践的困难。

所以,必须在法的本体论上进行新的定位:法律应当是多数人的民意,是各个利益集团平衡和妥协的产物,不应当是统治集团、特殊利益集团的专利。

早在18世纪中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曾写道:“中国的立法者们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帝国的太平。在他们看来,服从是维持太平最适宜的方法。”尽管孟德斯鸠的论断是根据他人转述的材料总结出来的中国封建法的特征,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孟德斯鸠对中国传统立法的价值取向的概括在相当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为了反映多数人的民意和权威,古罗马时代的元老院开会,听众座席的位置,要高于演讲者的讲台,从空间关系上体现出对演讲者、对被选举者的监督。所以,仅仅是作为公共政治生活重要表现方式的立法机关会议的安排形式,就值得我们深思。

其次,法律是社会成员约束政府权力的契约。正如卢梭所说,社会存在着人们共同利益的公意,为了维护这种利益,人们需要遵守契约。在中国当下,公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权力的任意性、权力的傲慢与偏见、权力的滥用等屡见不鲜。公权力的肆意导致了社会制度成本、交易成本加大,造成社会成员的福利损失。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是西方许多历经启蒙洗礼和革命风潮的贤哲之士的共识。

比如,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就指出:在英国,“我们对于政府行使权力的行政程序是完善的,但对于政府承担责任的司法程序却是不完善的,因此很难防止滥用和误用权力,现在的天平是歪向行使权力的一边,这是很不公正的。”用丹宁勋爵的这句话来解释我国现在行政权力的滥用也是完全贴切的。尽管我们的行政问责制在进步,但还是没有进入法律的程序,离法定的问责制还依然相距甚远。

再次,法律必须被遵守,执行于社会现实之中、否则将成为具文。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渡时期。在转化过程中,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我们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都是先试,试对了再改。在改革的前30年,这个方法,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

但是,再往后30年,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就不能再走先改革再去立法的老路。我们应当对未来至少30年、50年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有一个立法的框架和规划,然后再分步实施。1620年11月11日,当51名来自英国的清教徒准备从“五月花号”轮船登上北美新大陆时,他们先在船舱里订立规矩,盟下誓言,其中最关键的内容是:“将来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正是这一誓约,预设了美国民主政治的许多理念、理想,奠定了“政府须经被统治阶级同意方可实行统治”的原则。

法律应当被遵守,法律必须被执行。从“纸上的法律”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转化,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来讲,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回溯历史,我们发现,伟大的立法者不仅关注法典的质量,更关注法律的执行。在诞生于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的结语部分,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以非常严峻的口吻写道:“如果有谁敢忽视我刻在石柱上的法令、惩罚,谁就该遭诅咒!”远古时代,人类对法律的崇奉和执行,务必诉诸超自然的力量。我们这一代人应当有信心,在人文主义的基础上,重新构造法治的至上权威。

第四,法律是解决社会权益纷争、社会不公正的最后机制和希望。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由于各种原因,总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纠纷。在诸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法律应当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终极手段。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是沿着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方向不断演进的。现代社会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是限制和规范自力救济、尊重和发展仲裁等社会救济方式、重视并巩固以诉讼为典型的公力救济。诉讼是由国家依照法律进行裁判审理,最具有权威性。裁判发生效力以后,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由于诉讼途径的存在及其权威性和终局性的特点,反过来又促进了当事人对非诉讼手段的选择,提高了非诉讼手段的适用效果。一个大量存在自力救济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大量存在非规则化的体制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也肯定不是一个常态的社会。在任何社会,纠纷解决都不可避免地成为程度不同的某种对抗。如果不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或者说不以法律作为解决社会权益和社会不公正的最后希望,纠纷解决过程就很有可能逸出理性的轨道,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应对时代挑战,追求自由、民主和进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应成为我们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和学生们毕生为之奋斗的共同理想。丹宁勋爵———这位被誉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它事情将继续前进。”

毋庸讳言,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法治之路仍任重道远。但我们应该勇敢地承担起历史所赋予的神圣使命。当务之急,是要树立与法的制定与运行关系密切的一些根本观念。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公权力机关,必须敬畏法律和崇奉法律。要坚决摒弃法律工具论的观念,法治本身也是我们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由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法治本身的要求,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指出:法律思想的启蒙,是实现法治国家和民族复兴这个宏伟目标的基础工程。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