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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亟待完善
发布时间:2005-11-1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发布公告认为

最新刚刚公布的一份名为《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的研究报告表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自愿披露的信息量比例较低,不足法规规定信息量的3成。报告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开放,建立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势在必行。

据悉,这一课题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组成的联合课题组进行研究,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调完成的。

信息披露整体上较为落后

报告说,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5家上市商业银行,调查的数据来自于各家银行的2004年度报告。

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对国内信息披露法规的满足情况较好,反映该状况的指标——合规项目披露指数的行业平均值为87.94%,其中各家上市商业银行年报中的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简介、监事会报告和备查文件六部分的合规项目披露指数均为100%。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自愿披露信息占年报信息总量比例较低,各家银行的披露水平差异比较明显,华夏银行的自愿披露比率最高,浦发银行次之,深发展银行和民生银行处于行业平均水平,招商银行的比率最低。

流动性风险和资本结构部分的风险性自愿披露比例最高,由于信用风险的法规规定多,故信用风险部分的自愿比例并不高,只有29.91%,自愿披露比例最低的是操作风险及其它风险的部分,五家银行只披露了2项,自愿比例仅有2.74%。

对形象和业务担忧仍在作祟

据分析,国际上披露比较普遍而我国缺少披露的项目主要集中于资本结构的明细披露和有关资本结构的定性信息。从我国各家上市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指数来看,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最充分的两家银行是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发展银行次之,浦发银行披露情况最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5项法规规定指标均没有披露,甚至连计算资本充足率依据的法规都没有披露。

市场风险披露方面,部分国外银行业已经全面使用VAR、EAR等市场风险模型来管理汇率、利率等风险,我国还仅仅停留在定性披露管理策略加上定量披露静态指标的原始阶段,差距十分明显。即使是披露静态指标,我国的银行也无法完全达到应有的要求,例如关于“账簿利率风险的定量披露”项目上,我国仅有两家银行披露,远低于国际水平。

在对操作风险的披露要求中,巴塞尔协议的定性披露要求多于定量,主要要求披露操作风险的主要类型以及重大特殊事项。与之相比,我国这方面的法规要求披露的项目较多,而各家银行在这部分的披露也比较充分。

报告说,我国的信息披露规范用语模糊,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引,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格式,留给银行的披露灵活性很大。同时,由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资产质量较差,加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商业银行普遍担忧公开披露会有损形象、进而影响业务;在对重大事件的披露问题上:各行的危机公关能力有差异,从而导致各行在面对重大事件时的披露原则和披露的深度广度也存在差异;另外还存在自愿披露的动机不足的问题。

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亟须完善

报告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进一步完善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度环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我国的立法机构应该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各项实体规定,以增加其操作性。

加强监管部门的主导作用。银行自愿披露信息只是一种最优决策,在现实中很难实现。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可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不断培育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说,应主要着力于加强银行资产的可控性,培育包括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国际投资者、国内私人投资者在内的丰富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建设一个能够发现价格的持续流动的二级债券市场……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信息披露的市场约束作用,也才能够推动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