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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韩复龄教授纵论金融热点
发布时间:2005-04-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日,我校金融专家韩复龄教授就银行监管、政策性银行定位、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问题,接受了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第一财经日报、香港商报、经济观察报等多家媒体采访。现转载如下:

条例下半年出台 三政策银行对民资开放

《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下半年出台

中国证券报

昨天,记者从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获悉,《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下半年出台,制订《条例》是银监会今年的重头任务。正在制订中的《条例》草案,将对三大政策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来源、经营方针以及政策性业务一旦亏损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专家称,新规将使政策性银行的定位更加明晰,并要求其在侧重政策性项目开发的基础上做到不亏本。

三大政策银行将对民资开放

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三大政策性银行今后可能改变国家独资的性质,而实行股权多元化,但国家拥有其51%以上的绝对控股权,外资暂时没有被允许进入。但依然侧重于政策项目的贷款发放。”

国开行可开展外汇买卖业务

银监会法规部工作人员说,“在《条例》草案中,国家开发银行的定性将从‘政策性银行’改为‘具有国家信用的国有开发性金融企业法人’。这一方面是希望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另一方面是考虑拓展其业务范围,如办理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本外币存款和结算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等。同时,国家进出口银行也将增加以上多项新业务。

有望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

对于《条例》的出台,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教授韩复龄说:“原来对政策性银行的相关规定较少,政策性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超出其业务范围,造成商业银行之间有很大争议。新条例出台后,将使政策性银行的定位更加明晰,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地带和业务模糊行为。”

另外,业内人士透露,“‘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最有可能成为第四家政策性银行。”(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http://www.cs.com.cn/./yhwh/01/t20050420_642078.htm

信贷资产证券化催生金融创新

证 券 日 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 ,其目的之一是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内可以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也将为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依据。同时不排除在上述过程中,银行系基金公司可能存在一定机会。

“这是融资方式的重大创新。”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韩复龄教授向本报记者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将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实现某种程度的隔离,即发行人将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打包”出售给特设载体(SPV),特设载体(SPV)则将信贷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的证券(ABS),再收回购买资金。受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将银行名下的信贷资产转化成为资产支持的证券(ABS),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博士黄嵩也认为《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特殊意义。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突破了原有的法律障碍,为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办法,国内可以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而首批试点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相关运作将可以为国家防范金融危机以及今后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积累经验。

黄嵩同时认为,这也为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依据,不排除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将逐步扩大。在国际上,SPV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等多种形式,而《试点管理办法》目前只允许了特别目的信托(SPT)这一种模式,同时试点单位也仅有国开行和建行两家。

韩复龄教授则指出,银行系基金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可能存在着机会。他说,《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从概念和定位来理解,“其他机构”可以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大量信贷资产特别是大量不良资产,以往通常采取打包出售的方式,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渠道。一旦打通了这条渠道,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处置持有的信贷资产包括不良资产,这使巨额的存量不良资产有了一条新的释放风险的渠道。“银行系基金公司若通过与符合条件的信托机构合作,应该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文章来源:《证券日报》http://www.zqrb.com.cn/ReadNews.asp?NewsID=10199&BigClassName=最新公告&BigClassID=3&SmallClassID=8&SpecialID)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出台 对投资人要求不明晰

第一财经日报

昨天(21日)下午,央行、银监会正式公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表示,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该办法。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和此前市场的预期一致,《办法》明确规定了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形式,即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办法》表示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韩复龄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根据《办法》,试点选择是特定目的信托方式,这其中SPV(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的功能很重要,从目前情况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将是SPV的主体,但《办法》表示受托机构也可为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这为以后的相关动作预留了空间,能成为这类特批机构的或许有资产管理公司、大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等。

此外,《办法》勾勒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链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选择受托机构并与其签订信托合同,受托机构履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信托财产、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等职责。同时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受托机构还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办法》表示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和《办法》原先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并未明确指出其信用增级可使用的方法,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则列出了现金储备账户、第三方担保、优次级结构等三种方法以提升证券信用等级。

《办法》特别指出,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办法》在信息披露部分要求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部分中,《办法》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教授对记者表示,由于证券化的产品期限一般较长,产品的交易市场显得非常重要,但《办法》对投资人的要求以及怎样进行投资,还没有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赵锡军表示,“这个《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前市场预期有证券业机构可能会参与资产证券化,但是现在看来,基本是由银行系统包办了,就是在承销这一块可能会有证券类机构参与。”(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http://www.beinet.net.cn/policy/policy_detail.jsp?cid=6300

中国政策银行将对民资开放

香港商报

银监会重新定位管理条例下半年出台 中国政策银行将对民资开放

银监会日前透露,《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下半年出台,制订《条例》是银监会今年的重头任务。正在制订中的《条例》草案,将对三大政策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来源、经营方针以及政策性业务一旦亏损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专家称,新规将使政策性银行的定位更加明晰,并要求其在侧重政策性项目开发的基础上做到不亏本。

国开行可开展外汇买卖

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三大政策性银行今后可能改变国家独资的性质,而实行股权多元化,允许民资参与,但国家拥有其51%以上的绝对控股权,外资暂时没有被允许进入,目前依然侧重于政策项目的贷款发放’。

银监会法规部工作人员表示,在《条例》草案中,国家开发银行的定性将从‘政策性银行’改为‘具有国家信用的国有开发性金融企业法人’。这一方面是希望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另一方面是考虑拓展其业务范围,如办理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本外币存款和结算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等。同时,国家进出口银行也将增加以上多项新业务。

有望新增中小企业发展银行

另外,业内人士透露,‘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最有可能成为第四家政策性银行。

对于《条例》的出台,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教授韩复龄表示,原来对政策性银行的相关规定较少,政策性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超出其业务范围,造成商业银行之间有很大争议。新条例出台后,将使政策性银行的定位更加明晰,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地带和业务模糊行为。

所谓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文章来源:《香港商报》http://www.cnwnc.com/20050420/ca1559876.htm

银监会监管力度升级 七大制度应对银行风险隐患

经济观察报

进入4月中旬,银监会开始全方位监控操作风险。

4月21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操作指引(试行)》。根据指引要求,从2005年开始?银监会内部将按季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风险预警的试运行。此前,银监会已经下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在4月12日召开了“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三次会议”之后,4月21日,银监会又召开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再次要求,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4月21日则表示,银监会正在酝酿全方位监控操作风险的措施。

而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已经制订了一整套“适合新形势下风险控制和案件防范的机制”,正会同有关部门从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统计制度、财会制度、稽核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和管理制度7大制度入手,从源头上遏制银行案件的发生,建立防范风险和案件的长效机制。

操作风险

2005年,中国银行业似乎一下进入高危期,金融业大案、要案频发出且不断升级。

先是年初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卷款10亿元潜逃大案;随后2月22日,建设银行吉林分行3.2亿元金融诈骗案又浮出水面;3月24日,银监会又查出农行包头分行重大违法经营案件,涉案金额1498.5万元,引起市场一片哗然。仅8天之隔,4月2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6.4亿烂尾楼骗贷大案曝光。建行上市的冲刺阶段时又发生了原行长张恩照突然“辞职”事件。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特点是数量稳中有降,但金额上升,内外勾结。大部分案件集中在基层,因赌博、炒股、经商等原因诱发的案件比例大。这些都是与以往不同的新的风险特点。

实际上很多案件并非今年发生,甚至有的年代久远,远在银监会成立之前就已经产生了。而且,如此密集的金融大案,有很多根本的原因是银监会左右不了的。武汉大学金融系主任叶永刚告诉记者,银监会成立两年来,查处了很多银行业大案、要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说明制度管理和监控机制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监管风暴

面对如此频发的金融案件,银监会随即迅速应对,重拳出击。

2月5日,银监会召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银行的行长,召开了“商业银行违法违规案件通报会”。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通报了近期商业银行违法违规案件情况,并对商业银行案件防范和风险控制工作作了部署。

不到一个月后,3月2日,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和商业银行总行下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从4月1日实行。该制度要求银监会和下属机构、监管对象之间建立起快速预警机制,并要求各地银监局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重大金融事件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银监会。

该制度中还明确实行问责制,并指定“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3月2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13条铁律,要求各家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立即部署有针对性的“拉网式”检查。

进入4月中旬,银监会召开的自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最高层次的会议意味着,监管升级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4月8日,刘明康主持召开了北京银行业形势分析与风险防范工作座谈会时指出,要认真做好银行业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遏制当前银行案件高发势头,必须坚持改革和管理并重,从改革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入手,努力构建全方位的风险持续监管长效机制。

4月12日,银监会召开了“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三次会议”。会上,刘明康要求各家银行要从机制、体制上着手,加强案件防范的主动性,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做深、做透、做扎实,并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大案要案数量要逐步下降、案件堵截成功率要明显上升”的目标。

4月21日,刘明康在召开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再次要求,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同一天,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操作指引试行》。根据指引要求,从2005年开始,银监会内部将按季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风险预警的试运行。预警结果只作为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价的参考,但不对外公布。

“如此大规模的监管风暴,这在银监会成立以来还是头一次。”一位工商银行内部人士评论认为。

监管拐点

银监会对银行监管的重点也随着近期案件频发转移到了操作层面,与此相对应监管方式也随之发生改变。

上述工行人士认为:“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银监会从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防范为主,转变到信用、市场、操作风险防范并重的局面,已经将银行操作风险提高到一个战略高度上了。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发生了重要的转变。”

“尽管操作风险与银行的上万亿不良资产等问题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并且案件总数稳中有降。但近年来,涉案金额上升,内外勾结凸现,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目前来看,操作风险将成为今年乃至明年银监会关注和防范的重点。”该工行人士称。

银监会目前已经将操作风险的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将其纳入到整体风险监管体系中。与此同时,由于在防范操作风险本身监管者所遇到的困难,银监会的监管方式也随之发生改变。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韩复龄认为,今年以来的这些金融案件,显然让银监会已经不再满足于以往“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介绍,下一步,银监会将要求各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深入基层,到案件高发地区,到遗留问题集中的地方去,检查、处理、整改,推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而对于银监会目前正在酝酿的全方位监控操作风险措施,杨再平详细解释道:一是强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完善其自身管理体制;二是严格监督商业银行执行基本制度,坚决杜绝将制度束之高阁的情况;三是加重对责任人和违规犯法者的问责和处罚,增强威慑力,使渎职、违规、犯法者胆寒却步,使之“有贼心无贼胆”;四是加强对内外勾结诈骗银行钱财犯罪案例的研究,掌握其规律,使作奸犯科者不能轻易得手;五是开发计算机监控系统,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非现场监控;六是建立群众监督举报网络和奖励机制,将专业监管与群众监督举报结合起来,形成天罗地网;七是研究对外公布银行案件的查处情况,增加透明度,增进社会公众对银行监管工作的了解。

对此,长期关注金融改革的一位金融专家表示,政府应多赋予银监会一些行政权利,因为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有很多事情银监会现在的权利是不能推动的。

然而,韩复龄教授却并不认同,他认为,就在银监会市场化的监管体系即将成型,监管当局已经初步拥有了市场化的监管手段时,金融案件的相继曝光,显然让银监会已经不再满足于以往“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正在逐步回到强化行政监管的老路上去。“银监会不应继续沿用行政管理的旧办法,而应该围绕风险管理这个核心,对商业银行采用‘量体裁衣’式的有效监管;要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的全程监管,实现全过程可持续监管。”韩如是说。(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0423/15551544610.shtml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