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中流教授(1921—2005),河南省南阳市人,我国著名税收学家。1943年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商学院政治系。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参加地下革命活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1953年,他曾担任上海市税务局老闸区(今黄浦区)分局副局长(时任上海市市长陈毅元帅为其颁发了委任状)。1953年调入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从事税收教学工作。“文革”期间,学校停办,他被调到山东省前财政税务学校任教员。1978年复校后调回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从事税收教学科研工作。1985年税务系成立,他任税务系教授。他曾担任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北京市税务学会副会长;河南省税务学会特邀顾问;被多所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聘为兼职教授。1990年退休返聘至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财政系,从事财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胡中流教授学术成果丰硕,声名远播,曾与厦门大学著名财税学家邓子基教授并称为“南邓北胡”。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新时期,他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也进入了黄金阶段。胡中流教授曾在《税务研究》《中国税务》《国际税收》《中国税务报》等专业刊物上发表税收论文近百篇,其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收的特点》和《市场经济与税利分流》获国家税务总局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税收理论的繁荣和税法知识的普及做出了重大贡献。
胡中流教授一贯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引,密切关注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税制改革、税收征管、国际税收等方面的实际进展,思想敏锐,观点独到,给人启发。他谦逊和蔼,开放包容,善于借鉴吸收他人的学术观点,不断丰富完善自己的学术思想。他总体上持“国家分配论”观点,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方面把握我国税收理论与税收改革的大方向。在税收本质的问题上,他主张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关系,具有经济与政治等多重属性;在税收性质的问题上,他主张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税收不同于私有制社会的税收,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殊优越性;在税收形式特征的问题上,他坚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性特征;在税收职能的问题上,他主张税收具有筹集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等职能,应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重视发挥税收杠杆的独特调节功能,
并与其他经济杠杆紧密配合;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在税负轻重的问题上,他主张税负轻重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但总体上来说,轻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在税负公平的问题上,他主张要处理好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关系,重视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在税与非税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强化税收的主体地位,清费立税,大力减轻纳税人的非税负担;在税制模式的选择问题上,他主张我国应建立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并重的模式;在税收征管模式问题上,他主张建立征管查适当分离的专业化协作模式,加强征管权力的监督制约,内防不廉,外防偷漏;在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在强化管理、打击违法乱纪的同时,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改进税收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依法征税、依法纳税、依法减免、依法监督,避免人治对税收法治权威的冲击;在税法稳定性与税制改革的关系问题上,他主张税法要保持基本稳定,以增强权威性和公平性,但也要与时俱进,适时改革完善;在国际税收关系的问题上,他主张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保护我国涉外税收权益,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他还主张加强税法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治意识,培养纳税习惯。
胡中流教授在40余年的教学生涯中,桃李满天下,聆听过他讲课和教诲的学生不计其数,涵盖脱产、非脱产学历教育和在职财税、财会人员培训等多个层次。其中,他作为中央财经大学首批
硕士生导师,培养硕士研究生20多名,这些学生分布在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等各领域,已成为部门单位的重要骨干力量。他曾担任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国家税收》课的主讲教师,主编的专用教材《国家税收》发行数十万册,多次加印,影响十分广泛,为我国税收教育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
人物评价
胡中流教授对待学术问题十分严谨,不人云亦云,讲究独立思考;对待弟子则既当严师又像慈父,以学术大家的崇高师德风范和春蚕吐丝、蜡炬成灰的无私奉献精神,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税务人,是中财人的骄傲,值得财税新辈永远怀念和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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