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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韬: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实现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保障
发布时间:2017-10-20 来源:法学院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国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并阐述了九个方面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其中第一项即“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在这一部分当中,总书记又进一步强调了供给侧改革、创新型国家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全面开放格局等六个方面举措。作为一名专门从事经济法教学和研究的法学理论工作者,我着重就“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简要谈些体会。

从标题上看,党中央的基本判断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尚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不利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快完善。其次,报告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具有共性,即以完善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基础,能够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功能。我尤其注意到,总书记强调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就这一问题,我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认识:

第一,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顽疾,必须以更有力的法治手段予以根治。与市场(经济)垄断不同,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扭曲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余毒与地方政府错误的发展理念和政绩观相互结合的产物。由于依托行政权力,它对竞争、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尤为严重和恶劣。《反垄断法》虽然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专章规定,但是,囿于立法当时的各方面条件,并没有对这种行为规定行政法律责任,更没有赋予执法机构以处罚权。目前,《反垄断法》修订即将提上日程,应当把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禁止制度的完善作为一个重点。

第二,不折不扣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当前克服行政性垄断的最有效措施。目前,行政性垄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地方政府打着规范市场、完善立法的旗号,通过制定具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实现封锁市场、限制竞争等目的。针对这一问题,中央决定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由国务院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尽管意见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和实施机制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从观察来看,实施效果仍不尽如人意。在个别领域中,还出现了地方政府大面积出台具有明显不符合意见要求的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现象。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的制定以及审查制度的落地,应当被提到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政治高度。

第三,以法治手段防止经济垄断,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保障,《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不容置疑。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人类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失灵问题导致的血淋淋的历史教训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给予的制度回应。不论是高度崇尚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传统上重视政府对市场发挥应有作用的欧洲大陆,反垄断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标配。对于我国而言,特定领域中的垄断现象还相当严重,但是受制于执法能力等条件,还得不到有效查处;创新型产业领域的竞争秩序较为混乱,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亟待研究,具体规则的适用标准亟待明确。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