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由财政学院和广东省地税局财科所联合举办的“我国水资源安全与可持续利用财政治理问题研究”学术研讨会在我校学术会堂召开。财政部科研所、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2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各位专家学者热烈探讨了如何通过财税治理实现我国以及广东省水资源安全与可持续利用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首先是要摸清楚当前的水资源费收入规模,充分肯定水资源费在过去实践过程中起到的保护环境的作用。其次要理清全国各省市地区的水资源征收标准,当前除北京市以外,各省市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都偏低,使用也不规范,不能满足水污染治理的资金要求。再次要树立全球视野,体现典型国家的水资源政策出台过程和执行情况。最后要从财政治理的综合角度研究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尤其是要注意水资源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以及横向的部门之间事权划分。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背景下,如何调动地方积极性,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培养自觉节水的意识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水资源税定位不能局限为政府增加收入的手段,更是政府加强资源管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之下,广东更应在稳增长、调结构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按照“西北取势,东南谋利”的历史经验,广东省应积极推进包括水资源税费改革在内的体制机制创新,落实好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广东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讲,一是水资源税属于资源税,当前资源税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原油天然气改革还未到位,西部资源优势大省基于地区利益相互博弈,例如目前煤炭价格的下跌导致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的难度较大,因此要在完善矿产资源税制基础上才能顺利开征水资源税。二是要对资源税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确定改革目标、总体措施以及路线图时间表。在此基础上,厘清水资源税费改革的总体逻辑思路。三是要阐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污染治理的难点,突出开征水资源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四是处理好水资源的税费关系,比较水资源费、排污费、生态补偿费等其他税费之间的异同,结合环境保护税的改革进程,贯彻生态保护理念,综合考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建立一整套针对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财政补助机制。总体来说,研究要从问题导向出发,坚持目标导向,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资源费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现代财政制度,做一项整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