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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院举办“流转税对中国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15-06-18 来源:财政学院

6月1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高菲应邀来到财政学院,在中财大厦2层通1教室做了“流转税对中国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基于生产环节征税的视角”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财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白彦锋主持,财政学院2014级全体博士、硕士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高菲是我校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2015届博士毕业生,师从于乔宝云教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讲座中,高菲根据自己的博士论文从问题的缘起、问题的本质、研究路径、理论模型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

高菲博士首先向同学们阐述了问题的起源和本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政府开启了影响深远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分享机制。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分税制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在生产环节征收,这使得最终消费环节居民以购买商品或服务形式承担的流转税大部分流向了生产地或企业注册地政府,导致地方财政能力不平衡,于是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按照传统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生产环节的征收模式会动摇整个财政分权体制的根基。而中国改革开放后却出现经济的高速增长,尤其是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愈发高涨,这些都是规范理论范式无法解释的。因此,生产环节征收模式与中国地方政府行为取向的演变应诉求于中国本土化的分析。

随后高菲博士详细介绍了生产环节征税模式影响中国地方政府行为的路径和理论模型。运用“佃农理论”,提出了生产环节征税模式的流转税可看作是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分成租金合同这一假设。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表明,生产环节征税模式的激励效是决定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偏向的重要因素。

最后,白彦锋教授就这一选题进行了点评,并给予了高度的赞扬。白教授认为文章是以流转税的征收环节为切入点来研究中国的财政体制、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具有研究高度较高而切入点较小的优点。目前我国的主体税种是流转税,流转税占据税收收入的60%。我国流转税的征收环节多为生产环节,具有源泉扣缴的性质。而国外流转税的征收多在消费环节,这与国外的信用体系较发达有关。我国能否改变征税环节,还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从征管成本、征收效率等各个方面加以分析。最后白教授对该文章的写作框架给予了肯定,认为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模型的结合,值得同学们好好学习。

本次讲座,同学们受益匪浅。不仅充实了专业知识,也掌握了很多写论文的思路和技巧,为以后的论文写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帮助和指导。同时,财政学院一年级博士生和硕士生还进行了论文展示和相互点评,并将其作为财政学院创新型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编辑: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