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立项论证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座谈会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六层会议室举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郭普金主持会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房地产领域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房地产行业专家参加会议。我校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同志做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基本情况和< 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立项论证工作情况汇报》。市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臧美华,市人大代表,北京工美集团总工艺师郭鸣等先后做了发言。
尹飞教授结合自己参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工作的经验以及既有研究,就该《条例》的起草提出了系统建议。他指出,《条例》应以住宅租赁为主要调整对象,这主要是考虑到: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亟待建立涵盖自有产权房、租赁住房和保障房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目前住房租赁市场仍然存在较大问题,故而本《条例》应当着力于住房租赁。而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在经济地位上、经验上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特别保护。住宅租赁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以房管人等社会管理创新一系列问题;关涉居住权的保障,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在法律调整上特殊性比较明显。对于商业用房租赁中一些特殊问题,完全可以在《条例》中规定参照适用条款。
他认为,《条例》应以鼓励租赁为首要目标。通过租赁制度的完善,在制度上鼓励租赁,从而实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承租人获得对房屋长期、稳定居住的权利,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和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鼓励租赁,就意味着应当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的保护,适当强化租赁权的效力,使其成为一种更为稳定、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结合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尹飞建议应当明确租赁备案与登记的关系、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备案与登记、规定无固定期限租赁。他认为,群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宜一律禁止建议,应当总结群租治理经验,对群租在地方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制。
尹飞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强出租人保护,适当扩大租赁物的范围、规范腾退和转租、加大对非法转租、拆改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以综合运用财税手段,鼓励房屋所有权人积极将其房屋投放到租赁市场。他还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在规划、土地、金融等方面对住宅租赁加以扶持,引导企业进入规模化租赁经营市场;引导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投放。
他强调,在《条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加大对中介机构非法转租、群租等不正当经营的打击力度;明确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介机构承担备案登记义务;通过建立租赁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遏制中介机构发布无效信息、虚假信息;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有资力的中介机构转换经营方式,通过行纪、信托等方式进入规模化租赁经营领域。